股东划转给被投资企业资产如何企业所得税处理

来源:税务之家综合 作者:税务之家综合 人气: 时间:2021-10-22
摘要: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为,因此,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东向被投资企业赠与财物,能否税前扣除

  答:股东向被投资企业赠与财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有两种处理方式,但这两种方式都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

  (1)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后续长期股权投资实际处置时,增加的计税基础可以税前扣除;

  (2)无偿赠与且被投资企业作为收入而非资本公积处理的,被投资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不能税前扣除,如果股东赠与的财物是自产或外购货物而不是现金,还需要视同销售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0]45号第一条,“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只能是间接扣除(通过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不能是直接支出,只能是公益支出,不能是非公益支出。

  而企业之间的捐赠属于直接非公益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实操指南

  企业之间的赠与行为也是捐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解读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为,因此,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虽然股东不能税前扣除,但被投资企业应纳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税税有道  作者:刘文怡


股东划转给被投资企业资产如何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从上述规定来看,接收划入资产的股东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前提条件:一是看协议,二是看账务处理。如果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并且所划入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如果会计处理计入损益,相应企业所得税也确认收入,当然,划入资产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那么,作为划出方的法人股东应当如何企业所得税处理?

  法人股东将资产(现金资产除外)划给企业,应该做视同销售处理。资产的权属在不同的法人实体之间发生变更原则上来说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企业(公司)所得税的一个基本规则。具体到税收政策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5条及国税函〔2008〕828号文中都做了规定,因此,股东将资产划转给企业,首先应该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同时按照公允价格确认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另外,如果划转出去的资产是长期股权投资,那么满足财税〔2009〕59号文时,也应该可以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待遇。

  法人股东将资产捐赠给企业,会计上定性为权益性交易,企业所得税处理是一致的,不确认利得。股东在划出资产时,应该确认的是长期股权投资,而不应该是捐赠支出。如果税收上将其作为捐赠支出的来处理,那么股东除了做视同销售外,另外还得确认一个税收意义上的“营业外支出”,这个捐赠的营业外支出不属于公益性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是无法抵扣的。既然交易的属性上已经确认了属于股东投资的资本,那么税收处理上也不能够按照字面的“一般捐赠”来处理,而是应该按照一个投资行为来处,未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该以投资资产的形式扣除,而不应该按照捐赠的“营业外支出”来处理。这一点需要税务总局给予明确,否则将出现税企的争议问题。

  特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作者:纪宏奎



  2008年12月的解答——

新税法下投资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所得税?

  我公司为集团母公司,所得税率以前为33%,其中有两家被投资企业A与B(均在河南省),A公司为一家养殖企业,按新税法,从2008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B公司为一家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从2005年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08年处于减半征收期。请问:若A与B两家公司2008年给我公司有分红,我公司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中已经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不再对比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税率差异,您提到的这种情况属于分到的被投资方的税后性质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2008年A、B公司给贵公司的分红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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