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附件废止]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9-01-3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顺利实施,现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申报表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报送期限

  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应当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三、本表各栏填写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被投资单位信息

  1.名称:填写被投资单位法定名称的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被投资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投资者从其各投资单位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表内各行填写

  1.第1行“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填写投资者从其各投资单位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金额。

  2.第2~6行“应调整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填写按规定需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用负数表示。

  (1)第3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需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者减除费用的金额。

  (2)第4行“专项扣除”:填写需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合计金额。

  (3)第5行“专项附加扣除”:填写需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的合计金额。

  (4)第6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填写需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以及国务院规定其他可以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

  3.第7行“应调整的其他项目”:填写按规定应予调整的其他项目的合计金额。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用负数表示。

  4.第8行“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8行=第1行+第2行+第7行。

  5.第9~10行“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6.第11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8行×第9行-第10行。

  7.第12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8.第13行“已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年度累计已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9.第14行“应补/退税额”:按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4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附件6: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类型备案。

  二、报送期限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应当在管理机构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报送本表。

  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本表。

  三、本表各栏填写

  1.创投企业(基金)名称:填写创投企业的法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创投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创投企业(基金)备案管理机构:选择创投企业备案的机构名称,在“发展改革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分别在对应框中打“√”。

  4.管理机构备案编号:填写创投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编号。

  5.管理机构备案时间:填写创投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时间。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附件7: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申报期限

  创投企业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报送。

  三、本表各栏填写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创投企业申报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即创投企业)的法定名称全称。

  3.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扣缴义务人(即创投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税务机关备案编号:填写创投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的编号。

  (二)表内各栏

  1.创投企业投资项目所得情况

  (1)第2列“被投资企业名称”:填写被投资企业的法定名称。

  (2)第3列“被投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被投资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第4列“投资股权份数”:填写创投企业在发生股权转让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份数。

  (4)第5列“转让股权份数”:填写创投企业纳税年度内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份数,一年内发生多次转让的,应分行填写。

  (5)第6列“转让后股权份数”:填写创投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后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份数。

  (6)第7列“股权转让时间”:填写创投企业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具体时间,一年内发生多次转让的,应分行填写。

  (7)第8列“股权转让收入”:填写创投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收入额,一年内发生多次转让的,应分行填写。

  (8)第9列“股权原值”:填写创投企业转让股权的原值,一年内发生多次转让的,应分行填写。

  (9)第10列“合理费用”:填写转让股权过程中发生的按规定可以扣除的合理税费。

  (10)第11列“股权转让所得额”:按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11列=第8列-第9列-第10列。

  (11)“纳税年度内股权转让所得额合计”:填写纳税年度内股权转让所得的合计金额,即所得与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如余额为负数的,填写0。

  2.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

  (1)第13列“个人合伙人姓名”:填写个人合伙人姓名。

  (2)第14列“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名称。中国公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护照等。

  (3)第15列“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载明的证件号码。

  (4)第16列“个人合伙人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5)第17列“分配比例(%)”: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6)第18列“创投企业股权转让所得额”:填写创投企业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总额,即本表“创投企业投资项目所得情况”中“纳税年度内股权转让所得额合计”的金额。

  (7)第19列“分配所得额”:填写个人合伙人按比例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额。第19列=第18列×第17列。

  (8)第20列“创投企业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填写合伙创投企业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投资额。

  (9)第21列“个人出资比例”:填写个人合伙人对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

  (10)第22列“当年按个人投资额70%计算的实际抵扣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22列=第20列×第21列×70%。

  (11)第23列“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个人合伙人纳税年度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23列=第19列-第22列。

  (12)第24列“税率”:填写所得项目按规定适用的税率。

  (13)第25列“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25列=第23列×第24列。

  (14)第26列“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5)第27列“已缴税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已实际缴纳或者被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16)第28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28列=第25列-第26列-第27列。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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