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函[2021]7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1-10-01
摘要: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收集有关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云政办函[2021]79号        2021-10-1

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建立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的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研究并推进实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协调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分析机制,强化日常工作调度;指导督促各地、有关部门抓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任务落实;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12个部门组成,省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省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州市和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

  (二)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收集有关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

  (三)调研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围绕个体工商户发展问题,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赴有关地区开展联合调研,督促指导工作。

  四、工作要求

  省市场监管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重大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抓好工作落实;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

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张锦林 省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召集人:赵毅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成员:黄华 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

  陈钟耕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杨瑞碧 省司法厅副厅长

  杨昆 省财政厅一级巡视员

  石丽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王云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马德芳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李翌 省商务厅副厅长

  刘卫民 省税务局副局长

  经纬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副行长

  邱丽梅 云南银保监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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