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09]2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09-01-23
摘要: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不能使用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该使用何种票据,请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系。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函[2009]28号      2009-01-23

宜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宜国税发[2008]17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不能使用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该使用何种票据,请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系。

  特此批复。

  解 析

  处置垃圾,一定要有垃圾掩埋场,或者是污水处理场,或者是采取其他措施把垃圾处理掉。但毕竟是提供劳务,既然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那么,是不是增值税应税劳务?此文件没说。

  如果说从“环保”的角度讲,免税是有道理的,无论是掩埋、焚烧、净化、再利用,都属于提供劳务,对其取得的收入,既然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该是增值税应税劳务。

  个人观点---毕竟没有国家局考虑的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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