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资管实战中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分析

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作者:赵艳春 刘云刚 陈宥攸 人气: 时间:2017-01-19
摘要:2016年12月2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140号文涉及资管行业的内容主要有: 1、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2016年12月2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140号文涉及资管行业的内容主要有:

1、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下简称“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的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140号文规定,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纳税项。

3、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为增值税纳税人。

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以下简称“两部门”)发布《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以下简称“政策解读”)。政策解读称140号文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的实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基于两部门发布的政策解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我们认为资管产品除包括政策解读中写明的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及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外,还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发行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契约型私募基金。

注释将金融服务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我们认为与资管产品密切相关的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及金融商品转让服务。

根据注释的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结合140号文“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的规定,我们认为采取了任何可以达到保本效果增信措施的资管产品所取得的收益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注释的规定,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金融服务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4点明确将“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纳入免征增值税的范畴。因而,当资管产品的投资行为既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又具有“保本”性质时,我们将在下文中分类讨论该等资管产品的收益是否属于应税事项。

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的资管产品主要有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债券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及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资管产品。我们将根据上述规定及解读对前述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进行分析。

鉴于资管产品管理人往往被限制或禁止就资管产品所产生的收益向资管产品投资者作“保本”承诺,除非有特殊情形,本文将不再讨论资管产品投资者(包括资管产品管理人认购资管产品份额的情形)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一、非商业银行资管产品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1-1 交易模型

1-2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016)》”)第八条及第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其中,保本型理财产品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三类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界定如下:

 

 

1-3 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非商业银行资管产品增值税分析

根据140号文的规定,非商业银行资管产品投资于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时,该非商业银行资管产品所获得的收益属于36号文140号文规定的“保本收益”范畴。因而,该非商业银行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应就该资管产品所取得的收益缴纳增值税。

二、债权投资类资管产品交易结构及增值税税收分析

1.委托贷款

1-1 交易模型

1-2 委托贷款模式中资管产品增值税税收分析

 

 

2.  信托贷款

2-1 交易模型

2-2信托贷款模式中信托计划增值税税收分析

 

 

3.  名股实债

3-1 交易模型

 

3-2 交易模型解析

①管理人设立资管产品,投资者认购资管产品份额;

②资管产品向项目公司增资或受让项目公司股东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成为项目公司股东;

③项目公司股东与资管产品签署股权回购协议。该协议约定项目公司股东到期以一定溢价回购资管产品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该溢价并非源于股权增值,而是双方商定的融资成本);

④项目公司股东到期按约溢价回购资管产品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⑤资管产品以所获得的回购价款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⑥管理人因管理资管产品获得管理费及浮动业绩报酬(若有)。

3-3名股实债模式中资管产品增值税税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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