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2-06-30
摘要: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29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映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29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映意见:

  1、通过电话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反馈意见联系电话:0751-8178182(市税务局);0751-8892601(市住建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53号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财产和行为税科或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5号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建筑业市场管理科(邮政编码512026),并在信封上注明“韶关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公告征求意见”。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韶关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xls

  附件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以下简称《省局规程》)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编制了《韶关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省局规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按照公告标准核定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成本,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施工合同、预算书、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监理单位签证等。

  四、本公告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韶关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2年x月x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以下简称《省局规程》)第五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2月11日联合发布了《韶关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1号),进一步规范提升了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质效。

  为适应房地产业发展形势,持续提升土地增值税清算质效,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我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进一步提高纳税遵从,维护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助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现予以发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扣除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省局规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按照公告标准核定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成本,并据以计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不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施工合同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整提供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监理等方面资料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手续进行工程结算的;

  (2)工程结算项目建安造价高于《公告》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无正当理由的;

  (3)挡土墙、桩基础、户内装修、玻璃幕墙、干挂石材、园林绿化等工程不能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建安造价高于《公告》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

  (5)大额工程款采取现金支付或支付资金流向异常的。”

  (二)《公告》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公告》扣除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对于跨年度的项目,应根据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住宅楼项目(18-22层),2016年9月开工,2018年9月竣工,2016、2017、2018年地上建筑工程造价指标分别为1479、1575、1644元/平方米,其适用扣除标准计算为:(1)计算总月份为4+12+9=25;(2)计算加权平均值为(4÷25)×2016年扣除标准+(12÷25)×2017年扣除标准+(9÷25)×2018年扣除标准=(4÷25)×1479+(12÷25)×1575+(10÷25)×1644=1650.24元。

  (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本《公告》扣除标准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施工合同、预算书、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监理单位签证等。

  三、《公告》的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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