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35号 海关总署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08-05-19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海关总署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35号        2008-05-19

  税务之家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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