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是多少?

来源:税务之家整理 作者:税务之家整理 人气: 时间: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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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财务划分不当影响税收? <马昌尧>

生产经营期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1.一般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补充】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2.投资性企业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一规定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变化较大,除结合原税法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制扣除的规定限制外,借鉴了国际上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打折”扣除的做法。

两方面的限制需要纳税人关注,那么在2008年企业的经营预算怎样才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我们来算一算。

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 =X,2008年业务招待费 = Y,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Y*60%≤X*5‰,只有在Y*60% = X*5‰的情况下,即Y=X*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 是可以测算的,我们假定2008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X= 10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000*5‰=5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 / 60% =83万元,其它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依此类推。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100-60=40万元,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还要进一步纳税调整增加10万元,按照两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则进行比较取其低值直接纳税调整,共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则要付出112.50万元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全部扣除,纳税调整增加40-24=16万元,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不需要再纳税调整,只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要付出44万元的代价。

结论如下:

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部分60%的限额不能够充分利用,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超过部分每支付1000元,就会导致250元税金流出,也等于吃了1000元要掏1250元的腰包。

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吃1000元掏1100元的腰包。

所以在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后,如何合
理规避税收方面的限制性条款,尽可能减少税金流出,也是企业管理需要关注的方面。

招待费新标准对“双高”企业有利

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实施。《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的新标准,改变了原来业务招待费可据实列支但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一定比例(1500万元以内,不超过5‰;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的做法,增加了按发生额60%扣除的条件,似乎企业可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缩水了。其实,对某些销售(营业)收入和招待费“双高”的企业,这一新标准倒是优惠了。

我们将通过以下三例,来探究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的规律。为了便于举例,我们设企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Y。

例1.有5家企业,在20×8年销售(营业)收入均为600万元,但它们各自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不同,分别为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按新旧标准它们的税前列支额如表1所示:
表1的计算过程如下:
(1)旧标准:2万元<600万元×5‰=3万元,据实列支2万元;新标准:2万元×60%=1.2万元<600×5‰=3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
(2)旧标准:600万元×5‰=3万元,据实列支3万元;新标准:3万元×60%=1.8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1.8万元。
(3)旧标准:4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新标准:4万元×60%=2.4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2.4万元。
(4)旧标准:5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新标准:5万元×60%=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
(5)旧标准:6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新标准:6万元×60%=3.6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

例2.有5家企业,在20×8年销售(营业)收入均为1500万元,但它们的招待费各自不同,分别为5万元、7.5万元、10万元、12.5万元、20万元。按新旧标准它们的税前列支额如表2所示:
表2的计算过程如下:
(1)旧标准:5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据实列支5万元;新标准:5万元×60%=3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
(2)旧标准:1500万元×5‰=7.5万元,据实列支7.5万元;新标准:7.5万元×60%=4.5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4.5万元。
(3)旧标准:10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7.5万元;新标准:10万元×60%=6万元<1500×5‰=7.5万元,可税前列支6万元。
(4)旧标准:12.5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7.5万元;新标准:12.5万元×60%=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7.5万元。
(5)旧标准:15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7.5万元;新标准:20万元×60%=12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7.5万元。

例3.有5家企业,在20×8年销售(营业)收入均为3000万元,但它们的招待费各自不同,分别为18万元、20万元、24万元、25万元、30万元。按新旧标准它们的税前列支额如表3所示:
表3的计算过程如下:
(1)旧标准:18万元>1500万元×5‰+1500×3‰=12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新标准:18万元×60%=10.8万元<3000万元×5‰=15万元,可税前列支10.8万元。
(2)旧标准:20万元>1500万元×5‰+1500×3‰=12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新标准:20万元×60%=12万元<3000万元×5‰=15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
(3)旧标准:24万元>1500万元×5‰+1500×3‰=12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新标准:24万元×60%=14.4万元<3000万元×5‰=15万元,可税前列支14.4万元。
(4)旧标准:25万元>1500万元×5‰+1500×3‰=12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新标准:25万元×60%=3000万元×5‰=15万元,可税前列支15万元。
(5)旧标准:30万元>1500万元×5‰+1500×3‰=12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新标准:30万元×60%=18万元>3000万元×5‰=15万元,可税前列支15万元。

分析上述例子,可以发现以下规律:
1.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以Y=1/120X为边界线。当Y≤1/120X,即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120时,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列支。如例1中,业务招待费为2万元、3万元、4万元时;例2中,业务招待费为5万元、7.5万元、10万元时;如例3中,业务招待费为18万元、20万元、24万元时。
当Y≥1/120X,即业务招待费发生额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120时,业务招待费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列支。如例1中,销售(营业)收入600万元企业业务招待费为5万元、6万元时;例2中,业务招待费为12.5万元、20万元时;如例3中,业务招待费为25万元、30万元时。

2.当X>1500万元,Y>5+5‰X时,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比旧标准更优惠。也就是说,当企业销售(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其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不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5‰+5万元时,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比旧标准更划算。如例3中,销售(营业)收入3000万元企业业务招待费为24万元、25万元、30万元时,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大于旧标准。除此以外,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均小于或等于旧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旧标准的比较方法适于内资企业以及外资企业按销货净额(工业制造业、种植养殖业、商业等)比例扣除交际应酬费的项目,不适于外资企业按业务收入总额(建筑安装、运输、金融、保险、服务等行业)比例扣除交际应酬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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