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高企协办[2022]6号 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2-03-21
摘要: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受理、分批集中评审的方式,不设置申报批次,企业自当年汇算清缴完成后即可开始申报(每年仅限申报1次)。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8月31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苏高企协办〔2022〕6号           2022.3.21

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将优化申报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完善服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

  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二)凡2019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19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2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受理、分批集中评审的方式,不设置申报批次,企业自当年汇算清缴完成后即可开始申报(每年仅限申报1次)。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8月31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

  1. 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政处罚;

  2. 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3. 受到税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

  4.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企业可通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网站(http://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

  (二)网上申报

  1.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从今年起,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一网通报”的方式开展,企业仅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不再对企业开放。

  企业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 网址:www.innocom.gov.cn)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点击“用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如企业尚未注册,则点击“注册”,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进行登录(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2. 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自今年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附件6。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点击确认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3.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须原件扫描),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与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地方汇总

  1. 各地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告知承诺制办理和附件上传工作,并按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附件7),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2. 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县(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设区市各城区范围内的企业,由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管的企业,由南京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部门、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内的企业,由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未设立科技部门或税务部门的高新区,由所在地县(市)科技部门会同县(市)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高新区管委会协助配合)。科技部门主要对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通过审核知识产权原件、与知识产权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等方式认真审核,汇总形成《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附件5);同时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经现场核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意见。财政部门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税务部门主要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并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4)上盖章;税务部门还需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进行对比并出具意见。

  以上材料各有关部门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后,填报《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并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同时,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将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通过网络提交到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的企业清单必须与三部门盖章推荐的《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一致。

  (四)材料报送

  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模板见附件2)。推荐函、《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各一式一份,统一报送至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同时地方科技部门将上述文件扫描上传至“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适时集中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县(市)、省级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须将《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分别抄送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QQ群、微信群、网络直播、录播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解读,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主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相关业务培训,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开展;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重点加强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扎实做好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二)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科监发〔2021〕44号)和《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0〕203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有关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各地科技部门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各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329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各地应合理安排企业填报时间,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如在网络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

  (五)请各地科技部门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我省相关要求办理。

  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省科技厅高新处李天童电话:025-57715164

  省财政厅税政处高丽晴电话:025-83633817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缪青电话:025-58528833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徐雷、任海玲

  电话:025—85485961、85485971

  材料报送地址: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处(南京市龙蟠路175号304房间)

  附件:2-7点击下载

  1. 申报材料清单

  2. 推荐函(模板)

  3. 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4. 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5.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

  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告知相关事项

  7.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在线填写,从系统中打印出封面,由企业法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2.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3. 参与制定标准情况。

  4.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5. 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相关材料。

  6.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相关材料。

  7.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8.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9.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近三年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中相关数据差异的说明(无差异的可省略);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对应的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征税项目及税率,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10.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1.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抄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22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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