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179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0-06-29
摘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179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再生资源行业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的建议》(以下简称为《建议》)收悉,结合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办意见,经我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再生资源行业税收管理的问题

  (一)关于取得发票的问题

  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自行通过新系统开具发票或者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二)关于发票虚开认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是对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政策处理问题的请示》(闽国税〔2002〕184号)的批复,该文件是针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个案批复。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曾以《关于“7·23”专案湖南涉案企业经营业务使用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发〔2005〕7号)向税务总局请示政策答复,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9号)答复:“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所列情形一致的,可按照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办理”。在实践中,涉及到具体的案件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认定是否构成虚开。

  在日常工作中,虚开的定性主要考虑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实际经营业务的认定;二是主观故意的前提。按照行业经营的特点,遵循政策业务部门的规定开具和使用相关发票凭证,且具有实际经营业务,不存在偷税漏税的主观故意,一般不认定为虚开。

  (三)关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特殊情况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证明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二、关于再生资源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产品和劳务可以适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增值税优惠。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2020年3月—5月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近年来全省税务系统落实减税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贯彻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和“放管服”改革等系列部署,精简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和退税事项,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培训,经纳税人学校、办税服务厅、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了对纳税人的政策辅导。通过日常巡查、名单公示等方式,逐户跟踪了解企业情况,包括技术标准、企业资质等,确保优惠政策准确执行。

  下一步,全省税务系统将继续不折不扣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湖南绿色循环经济发展。

  三、关于支持再生资源行业发展的问题

  (一)关于支持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问题

  近年来,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等省直部门加大对再生资源行业的支持力度,对各循环经济试点地区共争取资金64048万元,其中:园区循环化改造47707万元、城市矿产示范基地13500万元、餐厨试点城市2841万元。永兴县循环经济工业园、长沙再制造示范基地等一批循环经济项目先后完成了试点工作任务,郴州、耒阳和湘乡成功入列国家推进创建的48个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范围,有力促进了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争取中央继续加大对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政策与资金支持。

  (二)关于降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税收负担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近年来,中央不断修订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等再生资源企业扶持有关税收政策,扩大政策适用范围,降低相关企业税费负担。2019年10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号公告),明确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政策,进一步完善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制度。

  根据现有税收法律法规,我国税收政策制定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层面,地方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仅有政策建议权。针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提出的有关税收政策意见建议,我们高度重视,多次就相关情况开展税收专项调研并向中央汇报争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我们向中央建议将建筑垃圾再生沥青混合料、再生水稳混合料、再生填料等再生资源纳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争取扩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范围,降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所得税收负担。目前,中央有关部委已就有关建议进行研究。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税收政策调研,积极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相关政策问题与建议,提请中央结合增值税立法等统筹研究完善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

  衷心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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