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1]1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1-02-17
摘要:把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贯彻农业部等国家11部委的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建设规划和示范社标准。围绕设立登记、建章立制、利益联结、统一服务、民主管理等,引导开展规范化建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新政发[2011]19号           2011-2-1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组织载体,是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有效形式。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日益加快,为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总体上看,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带动能力有待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待提高、管理运行机制有待创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七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紧紧围绕加快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以推进现代农业基地建设、科技支撑、加工转化、市场开拓四大能力建设为着力点,依托优势特色产业,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推动我区农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不动摇,在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基础上,鼓励支持农户开展联合与合作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凝聚力,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

  4.坚持以优势特色产业为依托。围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2011-2020年)》,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三)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5年,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达到8000个,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覆盖面达 30%,50%以上的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增收水平超过其他农户20%以上。到2020年,围绕自治区六大产业发展,形成一批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经营载体的产业集群,经营实力明显提高,运行更加规范,服务农民能力显著增强。

  二、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一)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推进发展。根据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围绕粮食、棉花、林果、畜牧、区域特色和设施农业六大产业,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其参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结合我区独特的自然风光、民俗文化,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家乐”等乡村休闲旅游项目,促进边远山区农民增收。

  (二)规范农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开展统一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注册商标、统一产品销售等服务。建立合作社农产品生产档案,实行农产品质量追溯和监测制度。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品牌,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等认证活动。

  (三)加快市场开拓能力建设。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外销平台建设,加快现代农业农产品市场开拓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社企对接”、“农市对接”等五大对接,促进合作社与城市超市、高校食堂、大型连锁企业、农资生产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实现产销衔接。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产品展示、展销、洽谈推介活动。通过扩大合作社产品销售半径,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加强规范化建设。把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贯彻农业部等国家11部委的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建设规划和示范社标准。围绕设立登记、建章立制、利益联结、统一服务、民主管理等,引导开展规范化建设。每个县市每年培育1-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自治区每年从中选择培育100个示范社。加强规范化合作社认定工作,以示范促发展,抓规范促发展。

  三、营造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继续执行近年来自治区出台的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和优势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仓储设施建设以及人才培训等)和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各级政府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国家和自治区发展农业农村经济的项目,可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进涉农资金整合,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及资金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可优先给予项目扶持。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抓紧落实国务院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产品,视为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所得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疫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提供信贷支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支持的重点,研究制定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政策、操作办法。农村金融机构要会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估和建档工作。鼓励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建立信贷支持绿色通道。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政策性保险制度的实施单位,由各级财政予以一定的补贴。

  (四)落实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场、发展特色林果业和设施农业等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情况下,可依法优先安排,农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股份合作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和规模经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建设用地,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生产设施排灌用电,执行国家农业用电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享受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有关规定。

  (五)完善注册登记和备案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注册登记办法,简化登记手续,提供优质服务。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年检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领取营业执照20天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六)减免有关规费。对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凡属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维护其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合作社负担。

  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做好发展规划制定、法律政策落实、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示范培育、宣传培训、统计监测等工作。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利用人才、网络、设施等优势积极领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发改、国土、质监、商务、科技、环保、水利、电力、交通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明确分工,通力协作,共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各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注重合作社人才培养。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阳光工程”培训规划,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农村能人的培训。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学历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参观考察等多种培训形式,努力培养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给予适当倾斜。

  (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体系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服务合作社发展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和工作指导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要抓紧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业务指导操作规程,加大对合作社辅导员培训力度,努力培养一支熟悉法律政策、热心合作社事业的辅导员队伍,为促进合作社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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