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07-03-30
摘要: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198号)第一、二、三、四、八、九条的有关规定与《办法》和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7]395号      2007-0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办公厅、服务中心,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管理,有效控制基本建设项目盲目开工,遏制乱铺基本建设摊子,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90号文件发布,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开工审批管理的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完成了初步设计等事项,落实了建设用地和资金,并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立项审批权限申请开工,由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工”。其中,“完成初步设计等事项”是指按照立项批准的规模已完成了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了项目的总概算及施工图预算:“落实建设用地和资金”是指项目完成征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且根据项目投资总额的资金构成,已就“中央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编报了年度基本建设项目“二上”预算,符合年度项目预算编制对工程进度和拨款进度要求的项目,才能按照规定批准开工。对未完成征地或按照上述规定尚未落实资金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

  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开工须附的“招投标文件”,是指项目设计的招投标文件。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可在完成项目评审后进行。由于国家已取消了核发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的规定,因此,申请开工时不需附报“项目投资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在完成工程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发放,因此,申请开工时可不附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三、项目审批部门必须按照《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加强项目评审的管理,提高项目评审的深度和准确性,项目的设计规模、设计功能必须符合立项审批要求,投资概算要全面,土建工程要按照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内、外装修装饰概算要详细。除因特殊情况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外,项目评审确认的投资总额在建设过程中一律不得突破。

  四、对未安排预算资金擅自开工建设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将不再安排该项目中央财政预算资金。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198号)第一、二、三、四、八、九条的有关规定与《办法》和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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