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财税政策汇总

来源:税务之家汇总 作者:税务之家汇总 人气: 时间:2019-01-01
摘要: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数量大,种类多,提供的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从政策来看,生活服务业相关的增值税规定面临诸多难点。

  十、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个人提供居民日常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小微企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项目

  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十一、发票开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手工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向一般纳税人提供居民日常服务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向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居民日常服务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手工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向一般纳税人提供居民日常服务时,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向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居民日常服务时,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月销售额3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广东电子税务局中的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也可手工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向一般纳税人提供居民日常服务时,可以自行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向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居民日常服务时,可以自行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居民日常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居民日常服务。

  十二、纳税申报

  (一)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项规定执行。

  (二)申报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微信申报、自助办税终端机申报及上门申报。

  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自助办税终端机申报及上门申报。

  选择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需要向广州市电子签名中心领购数字证书(CA证书)。如果纳税人5月1日前已经有地税CA证书,也可以直接使用该证书进行国税的网上办税,国税网上办税大厅支持目前地税在用的多种类型CA证书,包括纳税人在电信及其他CA运营商领用的CA证书。

  十三、其他

  (一)试点纳税人购买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兼营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四)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016年的解读——

"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对生活服务及其他服务业的影响 <毕马威>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确定了本阶段营改增行业将适用的增值税相关规定和适用税率,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

  此前,我们已在中国税务快讯第九期中讨论了新增值税法规对所有行业的普遍影响。本期税务快讯,我们将着重讨论新增值税法规对生活服务业的影响。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数量大,种类多,提供的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从政策来看,生活服务业相关的增值税规定面临诸多难点。首先,某些生活服务业是基于现金交易的,营业税下税务合规水平亦不高(例如餐饮服务);其次,难以区分生活服务的消费是出于公司商业目的还是个人消费(例如住宿服务);最后,部分生活服务是为了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通常由政府提供扶持及补贴(例如教育医疗服务),但也可能由个人投资提供相关服务。

  生活服务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36号文中对生活服务业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印证了我们在2016年3月5日发布的中国税务快讯中的预测。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与营改增前营业税税率对比如下表所示:

行业 现阶段营业税税率 将适用的増值税税率
生活服务业 —般为5% ,某些特定行业
(如娱乐业)为3%-20%
6%

  由于增值税实际是针对净增值额部分征收的(销项减进项),而营业税一般是针对总收入(仅销项)征收的,因此直接比较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是没有意义的。

  如何定义“生活服务”?

  36号文对生活服务的定义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这个定义基本与目前营业税下的定义相同,但新规中对于餐饮住宿服务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详见后文。

  居民日常服务为新服务类型的定义,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出于完整性考虑,法规在现代服务业中亦增加了一类新的服务类型“商务辅助服务”,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很重要的一点是要理解现代服务的“其他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中的“其他生活服务”实际上是兜底条款,即包括除了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行业以外的现行缴纳营业税的行业,将都在2016年5月1日起由缴纳营业税转变为缴纳增值税。

  关键市场影响

  餐饮服务将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其中的难点是怎样区分餐饮服务和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某些食品适用13%的优惠税率)。根据法规对餐饮服务的定义,餐饮服务要求必须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而如果纳税人在饮食场所也提供外带或外卖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可能要视纳税人的主营业务而定,而非根据消费者选择堂食、外带或外卖的具体情况,区分不同销售类型分别适用6%或17%的增值税税率。这可能会为企业提供税收筹划机会,也可能造成税收争议。

  餐饮服务、娱乐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不能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因此,相关服务提供者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服务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主要源于相关费用主要用于个人消费、交际应酬及员工福利相关用途。

  住宿服务将适用统一6%的增值税税率,对于住宿业是利好消息,因为大多数情况下,住宿服务业纳税人无需对日常提供的服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然而,由于消费者接受的由住宿服务业提供的餐饮服务不可抵扣进项税,因此服务提供方需要对餐饮服务和非餐饮服务分别核算,从而实现能够为其提供的非餐饮服务,如住宿服务和会议服务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这可能对住宿服务业在未来的定价中带来挑战。同时,法规并未对会员计划、积分兑换等提供特殊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因此住宿服务业对会员提供相关福利,如免费升级或提供免费服务,可能被视同销售而带来额外税务成本和税务合规要求。

  新增值税法规将对医疗服务造成重要影响。营业税下医疗服务普遍享受免税待遇,而新增值税法规详细定义了免税的医疗服务的范围。很多医疗行业的私人机构实操中可能将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新增值税法规未对生活服务业提供任何过渡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将全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无论该笔业务是否预期将在上述日期之前发生。

  大多数生活服务业企业可以通过延迟到2016年5月1日后进行采购的方式降低成本。即纳税人可以对在2016年5月1日当天或以后采购的食品饮料、设备及固定资产的抵扣17%或13%进项税,而对于发生在上述日期之前的采购将无法抵扣相关进项税。

  第一部分 – 具体行业影响

  我们将在下文列出生活服务业下不同行业适用的关键规定。由于所有企业都离不开对生活服务的消费,例如员工福利性餐饮服务或娱乐性餐饮服务,为开展活动、召开会议或商务差旅而消费的住宿服务,因此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规定受到大部分企业的关心。

  餐饮服务

  在解读餐饮行业特别规定之前,需要关注的一点是6%的增值税税率仅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年销售额低于500万人民币的企业通常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如果这类企业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并且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可想而知大部分的餐饮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但是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同时也无法开具或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实务中常碰到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区分销售食品和餐饮服务。销售食品通常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某些食品销售适用更低的13%的税率),而餐饮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新增值税法规把“餐饮服务”定义为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表明6%的增值税税率仅适用于那些能够为顾客提供座位或者提供堂食服务的企业。如果餐饮服务供应方仅提供外带或者外卖服务,那么提供的服务就不属于“餐饮服务”的范畴,销售的食品就应适用17%(或13%)的增值税税率。

  如果某个餐饮企业既提供堂食服务,又提供外卖服务,就产生了如何确定适用税率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形,现行营业税下规定有一定指导意义,虽然增值税新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与其根据每项交易判断是否适用6%税率,实操中可能根据服务提供方的主业来确定适用税率,即如果餐饮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堂食,那么其提供的外带或外卖服务也适用6%税率。相反,如果餐饮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外带或外卖服务,那么其堂食服务也适用于17%(或13%)税率。因此,餐饮企业需要考虑是否将业务中的堂食部分单独剥离出来,以确保能适用“餐饮服务”6%的税率。

  餐饮服务与食品销售增值税税率的差异,可能带来税务筹划机会,也可能造成税务争议。例如,一家餐馆销售外带葡萄酒,如果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餐饮服务,那么销售葡萄酒也可适用6%的税率,而正常酒类销售需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目前,许多大型快餐企业有时会在某些外带订单上选择采用3%征收率。这种做法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对于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这种情况,餐馆、旅馆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采用3%征收率。上述处理在2016年5月1日之后是否仍然有效尚有待确认。

  另外一个实操的问题是,某些餐饮供应者可能对于那些需要送餐的订单收取运输费,那么运输费用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是11%,但是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如果运费属于产品或服务价格的一部分,那么就没有必要把运费单独拆分出来。因此,运输费用可能适用餐饮服务6%的税率,也可能适用一般产品销售17%的税率。

  从企业消费餐饮服务的角度出发,包括为员工提供的餐饮,交际应酬以及出差发生的餐饮支出,相应的进项税根据规定是不允许抵扣的,上述餐饮服务的增值税就会构成实际的成本。从增值税合规角度考虑,餐饮企业也免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上述规定,问题将变成餐饮服务是否构成职工福利?然而,考虑到餐饮服务无法抵扣进项税这一事实,上述问题就无关紧要了。

  所有餐饮企业将面临的重要挑战是,如何就其成本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当餐饮供应者购买食品或饮料用于提供餐饮服务时,除非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餐饮服务6%的增值税税率也适用于某些承办酒席服务,即提供室内承办酒席服务的企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但是购买该服务的企业无法抵扣进项。

  另外一个有趣的问题是餐饮服务6%税率的适用范围到底有多广?例如,假设6%税率适用于酒店(下文会具体讨论)提供的客房设施服务,但不太可能适用于国内航空飞行时提供的餐饮服务(航空运输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英国著名的英国航空对英国税务局的案例中,上诉法院认为,国际航空上提供的餐饮服务并不是脱离于航空服务本身的单独服务。然而,由于现在消费者对餐饮是单独付费的,那么餐饮服务是否应当视为单独的服务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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