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分

来源:税务之家综合 作者:税务之家综合 人气: 时间:2021-11-25
摘要: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当同一纳税人经营多种应税项目按什么税目来征税?需要区分兼营与混合销售。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当同一纳税人经营多种应税项目按什么税目来征税?需要区分兼营与混合销售。

  一、兼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通俗地说,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通常情况下(除了混合销售)是兼营,对于兼营的要求是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如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物品销售、入户维修服务等业务,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

  答:上述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该物业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征税;销售生活用品按照销售货物征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

  二、混合销售

  什么是混合销售?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通俗地说,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但如果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注意只能是服务及货物的组合),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的税率或征收率一般从主业,特别情况按兼营对待。

  例:某汽车美容店提供汽车打蜡服务,伴随车蜡的销售,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答:打蜡服务适用生活服务6%税率,车蜡销售适用13%税率,两者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该汽车美容店主体不属于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其提供打蜡服务同时销售车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应按生活服务6%的税率核算。

  例:某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精装房(装修标准中包含家电、家具等)一并销售家具家电,应以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混合销售的特殊情况

  是否所有的混合销售税率或征收率都是从主业,不是的。以下几种建务服务+货物行为即使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也要按兼营对待。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

  例: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生产沥青并现场铺路,应当适用9%还是13%?根据细则规定,应当分开核算,生产沥青按13%税率,铺路按9%税率。

  四、总结

  (一)兼营与混合销售二者区别在于:兼营所涉及的业务之间是不相关的,没有必然的联系,可分开核算;而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其业务绑定在一起,不可分开的,所涉及的税种也是同时发生的。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如果不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的,属于兼营行为。

  (三)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和征收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四)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只有货物与服务的组合才可能是混合销售,其他组合方式,如销售货物与销售不动产不属于混合销售。

  (五)是否只要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都是混合销售?

  一般是这样,除了与建筑服务有关的四种情形: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而是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2018年3月的解析——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分

  混合销售和兼营,是税法中比较令人头疼的概念。很多财税人会在此处晕头转向,始终处于看着概念似乎懂,遇到问题不明白的阶段。

  但这又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因为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判断不对,就可能产生多缴或少缴税的风险。所以,我们有必要把它们分清楚。

  兼营

  什么是兼营呢?这个其实比较好理解,比如我们去移动大厅交话费,同时它还卖手机。也就是说,公司从事两种不同的业务,彼此之间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就是兼营。

  兼营怎么缴税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比如这个移动大厅,原本话费是按照6%缴税,卖手机是按照17%缴税,如果它自己不能核算清楚,那就全部按照17%来缴税。

  混合销售

  什么是混合销售呢?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这个概念该如何理解呢?关键点有两个:

  第一: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

  第二:这项行为是“货物+服务”的模式。"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也就是属于原先营业税的那些税目。

  比如你去商场买了个电视,商店负责送货上门。这里,商场既提供了销售电器的行为,又提供了送货上门这种物流辅助服务。这里,不论这个服务是收费还是免费,但这确实是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到了“货物+服务”。所以它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

  这里特别注意,没有“货物+销售不动产”,没有“货物+销售无形资产”,也没有“货物+劳务”这些形式。

  判断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把握住的原则是,货物和服务是有内在关联性的,因为你买电器了,我才提供送货的服务,这就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商场就有一个送货门市部,无论是否在本商场买货,只要出运费,都提供送货服务,这种情况就是兼营行为了。

  另外,我们还要体会一下,货物和服务之间其实是有一个从属关系的,一个是红花一个是绿叶,绿叶的存在是为了衬托红花的绚丽。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如果我办了个培训班,给大家讲增值税,一个人收998元,这个培训费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文化体育业,但同时,我把我的讲义装订成册,在培训中发给大家,这又包含了一种销售货物行为,这项业务实际上就是“生活服务+货物销售“的混合销售行为,而且发讲义是为了让培训的效果更好。

  如果我在培训班外面设置了现场卖书的摊位,培训的人路过的时候看到会买。讲课和卖书之间没有什么内在的关联性,是一种经营互补,这就是一种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如何缴税呢?

  规范说法:“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通俗说法:也就是如果你以卖货为主,就按销售货物缴增值税,如果你以提供服务为主,就按服务业缴增值税。

  简单说法:就是按照主业缴税。

  【犹豫了很久,不知道用那种说法更能满足读者的需求,只好都放上来,各取所需吧】

  特别规定

  按照上面这个原则,我们基本上就能把混合销售和兼营分清楚了,但有些问题实践中依然是难以把握的,由于争议很大,总局专门通过2017年第11号公告进行了明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两类情况,一个是销售活动板房等自产货物并提供按照服务,一个是销售电梯提供安装服务,按照我们刚才讲的原则,明明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的,一项行为涉及到了“货物+服务“,按道理说应该是按照主业来征税,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例外的规定呢?

  我的理解是,“货物+建筑安装服务“这种模式,有它的特殊性,是很难判断出哪个是红花哪个是绿叶,两者在总的销售额中经常会呈现出分庭抗礼的局面,说不清什么时候哪个销售额大,这种情况下,按照销售货物17%征税,纳税人负担太重,按照建筑安装11%征税,这里面的税收筹划的空间太大。所以文件专门对此明确,就按照兼营处理吧。

  当然总局怎么想的,我无从得知,但是,按照这种方式理解政策,我们更能解释通,也能更好掌握这两者的区别,我想这就足够了。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作者: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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