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中纳税调整应该注意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何道成 李赢 张雅丽 人气: 时间:2019-03-28
摘要:编者按: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集团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周艳芳,全国政协委员、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等不少代表委员,都很关注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从而引发了相关企业的热议。目前,正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编者按: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集团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周艳芳,全国政协委员、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等不少代表委员,都很关注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从而引发了相关企业的热议。目前,正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保险企业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究竟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开始了。在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都会关注纳税调整事项。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一项重要的调整事项——几乎每家保险公司每年都会涉及大额调整。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中,保险公司应该注意哪些合规性要求呢?

  A 紧绷扣除限额这根弦

  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税务处理,首先要关注扣除限额。

  保险法中将中介代理人和经纪人取得的中介报酬定义为佣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此条将中介代理人和经纪人取得的中介报酬,统一界定为“佣金”。

  税法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例有明确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同时,29号文件对手续费及佣金支付形式、支付要求、财务核算以及需提交资料等作了规范。具体来说,保险公司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协议或合同;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B 对支出项目重新分类

  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的性质、合法凭证等,做好重新分类调整工作。

  具体来说,有些保险公司实际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可能会计入业务宣传费或其他科目中,在汇算清缴时要对属于手续费及佣金的内容重新分类调整,合并到手续费及佣金科目中;同时,不属于佣金手续费性质的支出,如属于招待性质、员工工资性质的,也要从手续费及佣金科目中调出。根据以上重分类的调整,确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最终准确计算超出税前扣除标准、需纳税调整的金额。

  此外,保险公司取得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需要单独纳税调整。如果甲寿险公司发生的14亿元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中,有0.5亿元未取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那么该0.5亿元部分,需先从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中剔除,测算出实际超标的手续费及佣金后,再将不合格的0.5亿元合并作为手续费及佣金的调增额。则甲寿险公司实际发生的佣金手续费为14-0.5=13.5(亿元),扣除限额为8亿元,超标的佣金手续费为13.5-8=5.5(亿元)。再加上未取得合格税前扣除凭证的0.5亿元,实际合计需纳税调增5.5+0.5=6(亿元)。

  C 高度关注超比例支出

  通过分析2017年上市保险公司年报笔者发现,几家寿险公司因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超比例,带来的所得税税额影响平均在30亿元以上。目前,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调整金额较大(以寿险公司为例),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实际发生的佣金手续费远超过税法扣除限额;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保险公司未及时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笔者发现,市场竞争激烈以及寿保退保金存在滞后性等,使得保险公司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超比例。近年来,各寿险公司积极推动产品转型升级,切实提升产品创新能力与风险保障服务水平。但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竞争加剧,保险经营主体佣金手续费率出现上涨。

  20年以上缴费期的保障型产品,前5年佣金支出是理财型保险的2倍左右;同时,随着寿险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展业成本的不断增加,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中占比越来越大。以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后的净保费收入口径计算,当年手续费佣金支出的占比远高于10%。

  另外,寿险公司退保金存在滞后性。与财产险公司不同,寿险公司退保金基本源自以前年度承保收入。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以当年保费为基础,并不考虑以后年度退保情况。因此,在计算扣除限额时,将归属以前年度业务的退保费直接从当年保费收入中剔除,无法真实反映公司当期净保费收入,也无法真实反映公司当期的合理经营成本,不符合收入费用配比原则。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政策层面制定相关规定,使寿险公司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其当年净收入得以匹配。

  尽管目前由于一些客观因素,保险公司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较大,但是,在新政策出台之前,相关纳税人还应严格遵守现行规定,并动态关注后续政策的出台。

  D 规范委托代理范围

  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还应规范委托代理范围和加强税务发票管理。

  具体来说,委托代理范围方面,建议保险公司与统一代理的委托保险销售代理公司签订合同,通过合同明确双方手续费佣金比例,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成本负担,取得合格的发票,减少保险公司无法抵扣、增加成本的问题。

  同时,保险公司内部也应强化和完善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务管理,严格审核税前扣除凭证,避免因票据不合规而纳税调整;对于向个人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按相关政策规定,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统一开具发票,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整。

  此外,从减税降费的大背景出发,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可以结合保险公司目前保险产品推广的需求及面临的实际成本负担情况,综合考虑提高保险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比例。适度调整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同时,调整寿险公司手续费佣金扣除比例的计算基础,以不减退保金的保费收入为计算基数。

  (作者单位:中税标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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