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规[2022]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2-04-08
摘要:《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规[2022]3号      2022-4-8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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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子证照持证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一体化平台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所进行的电子证照信息采集、签发和归集、应用和归档、维护和监督、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证照,是指由国家行政管辖范围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社会组织颁发的、能够证明资格或权利等凭证类文件。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

  第四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是指依法签发电子证照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的社会组织,负责电子证照的信息采集、审核、签发、更新和归档工作。

  电子证照使用部门,是指依据职能使用电子证照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的社会组织。

  电子证照持证主体是指电子证照的签发对象。

  第五条 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 、推进、协调、监督全省电子证照相关工作。省大数据中心负责省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建设、运维和安全保障,管理电子证照目录,及时将目录信息汇聚至国家平台;制定电子证照归集、数据共享交换等技术标准规范;提供电子证照实时查询、调用、核验服务;制定异议处理具体工作机制。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自行建设的电子证照系统的建设、运维和安全管理;建立电子证照标准化改造工作机制,按照国家要求改造本行业领域电子证照系统;根据国家和省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梳理编制全省本行业电子证照目录,对电子证照名称、类型以及相关证照的基本要素、编码规则、印章图样、照面模板等信息进行规范并及时维护更新;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机制,定期检验、清洗电子证照数据。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规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管理工作,负责电子证照数据汇聚与管理、电子证照系统日常运维与安全管理、电子证照异议处理等工作,可授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体业务部门作为电子证照管理部门。

  第二章 电子证照签发和归集

  第七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将电子证照签发作为政务服务办理流程的必要环节,原则上在业务办结签发实体证照时同步签发电子证照。

  第八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使用省直部门(单位)自行建设的电子证照系统的,应采用接口方式与省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对接;使用国务院相关部委电子证照系统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相关系统对接。

  第九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有效期内存量实体证照电子化和电子数据证照化的全量归集。

  第三章 电子证照应用和归档

  第十条 电子证照应用主要包括电子证照的共享与亮证,具体应用模式分为:

  (一)依职能共享。电子证照使用部门根据政务服务业务需求提出申请,经电子证照持证主体、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授权后使用。

  (二)持证主体授权或委托使用。电子证照持证主体通过可信身份认证后,可授权或委托他人使用其持有的电子证照。具体方式包括:授权用证,即持证主体主动授权,电子证照使用部门获得查验或下载对应电子证照的权限;委托用证,即持证主体委托他人在特定时段、办理特定事项使用。

  (三)社会公示。对应当向社会公示的电子证照,公众可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天府通办”移动端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平台查询依法公示的证照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全省水务、电力、燃气、通信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以及金融、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事业单位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应用电子证照。

  第十二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明确电 子证照的亮证应用场景,电子证照持证主体可通过“天府通办”移动端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平台,向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出示电子证照。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部门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能够获取电子证照的,原则上不得要求申请主体提供实体证照原件或复印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 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所签发的电子证照及其受理、审核、办理和签发等过程中的材料进行电子归档并予以妥善保存。

  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在业务受理、审核、办理等过程中应通过电子证照系统查验证照及相关材料,获取有效的电子证照加注件用于电子存档。

  第十五条 电子证照持证主体 、使用部门对电子证照照面信息准确性、完整性、实效性有异议的,有权向签发部门提出核查申请。省大数据中心负责制定异议处理具体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电子证 照使用部门因业务需要对授权使用电子证照信息进行分析应用的,应向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应的数据分析。

  第四章 电子证照维护和监督

  第十七条 电 子证照系统的维护和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电子证照签发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原则上应予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电子证照应建立唯一数据源,相同数据不重复采集。多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由签发部门共同校核,确保数据一致。

  (三)强化运维监督保障手段。加强对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电子证照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和应用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电子证照的信息采集、审核、签发、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电子证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子证照数据准确性、数据更新及时性、共享服务接口稳定性、签发和应用情况、异议处理等的监督。

  第二十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电子证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视情况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要求完善、更新、维护电子证照目录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电子证照数据共享,以及擅自减少应提供数据种类或数量的;

  (三)对存在问题的电子证照数据,未及时核对和修正的;

  (四)对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和省电子证照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电 子证照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电子证照签发、使用及系统建设部门(单位)应建立电子证照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签发、归集、存储和使用等环节的信息安全管理,做好备份恢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单位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国家密码应用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电子证照系统安全建设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安全运行,防止电子证照泄露、篡改和伪造。

  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单位应充分利用密码技术、生物特征技术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技术手段,加强证照申请人、持证主体身份认证,确保身份真实可信。

  第二十三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建立健全电子证照签发和应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子证照合法合规签发和应用。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向其他部门提供、转移或分享持证主体电子证照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建立应急方案,以确保因不可抗力不能提供或及时更新证照信息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告知本级电子证照管理部门,通过应急方案完成电子证照的签发、注销、更新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通过对电子证照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等操作方式形成的证照复制件,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对未经许可擅自向社会公开电子证照信息、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单位)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一体化平台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所进行的电子印章申请和制发、使用和管理、信息安全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省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 系统面向电子印章使用主体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撤销、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并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实时备案和数据共享。

  第五条 电子印章持有主体应当是实物印章持有主体。

  电子印章使用主体包括电子印章持有主体和需要验章服务的部门(单位)。

  第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省电子印章相关工作。省大数据中心负责省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建设、运维和安全保障,推进全省范围内电子印章归集,指导电子印章在各类政务服务系统中使用。

  各地各部门(单位)负责自行建设的电子印章系统的建设、运维和安全保障,采用接口方式与省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对接,实现互通互认。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规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印章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电子印章制发

  第七条电子印章的制发单位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要求的印章制发单位一致。

  第八条电子印章有效期应与绑定的数字证 书有效期一致,到期前三十日内进行续期。

  第九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电 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同步申请、同步办理、同步发放。

  第三章 电子印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电子印章持有主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电子印章,明确电子印章使用流程,严格用章审批、用章记录、人员变更等管理,确保用章安全。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应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持有主体在电子印章保护口令泄露或遗忘等情形发生时,可向电子印章制发单位申请重置电子印章保护口令。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印章持有主体应及时向印章制发单位申请更换并注销原电子印章:

  (一)电子印章持有主体相关信息变更的;

  (二)实物印章发生变更的;

  (三)电子印章相关密钥泄露的;

  (四)电子印章存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

  (五)其他需要更换并注销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印章持有主体应及时向印章制发单位申请注销电子印章:

  (一)单位或者机构注销的;

  (二)因单位撤并、名称变更等导致实物印章不再使用的;(三)不再使用电子印章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第十五条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应当按照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归档。

  对电子印章申请、审核、制发、更换、注销等过程中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电子归档。

  第四章 电子印章信 息安全

  第十六条 省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保密制度,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七条 省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技术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技术条件。

  省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应具备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三级以上要求。

  省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密码标准规范,应当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或者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申请电子印章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通过对电 子印章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等操作方式形成的印章复制件,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要加快推动电子政务,打通信息壁垒。国务院将“互联网+政务服务”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环节,作出全面部署。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工作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先后印发《四川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方案》《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2年工作要点》等文件,全面推进我省政务服务改革。同时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我省已建成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系统,实现基础支撑能力。因此,明确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规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在全省的推广应用已成为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公布施行《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将促进全省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的应用管理,为全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提供有力支撑和法治保障。

  二、制定依据

  《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电政函〔2019〕247号)、《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电政函〔2019〕252号)等文件,同时参考借鉴了上海、天津、广东、湖北等省(市)的经验做法。

  三、制定过程

  按照我省“互联网+政务服务”统一工作部署,借鉴了先进省份经验做法,多次书面征求了各市(州)及省直部门(单位)的意见,广泛吸收了证照和印章应用量较大的部分省级部门的建议,并通过司法厅合法性审查,开展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两个办法。

  四、重点内容解读

  (一)《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共6章26条,包括总则、电子证照签发和归集、电子证照应用和归档、电子证照维护和监督、电子证照信息安全、附则等内容。

  1.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分工。《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强调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省电子证照相关工作。省大数据中心、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电子证照管理工作。

  2.强化全流程管理机制,建立全生命周期体系。一是《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强调除使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外,其他电子证照系统应采用接口方式对接,并通过存量实体证照电子化和电子数据证照化的全量归集电子证照数据。二是明确以职能共享、持证主体授权或委托使用和社会公示三种应用模式,并规定了电子证照生成及使用过程中的材料进行电子归档并予以妥善保存。三是明确电子证照数据核查、分析和异议处理机制,健全电子证照数据应用管理。

  3.完善监管和维护举措,确保系统信息安全。一是《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强调电子证照系统的维护和监督遵循以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强化运维监督保障手段的原则,并对违规情形责令限期整改。二是强调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单位、签发部门、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证照系统安全建设管理制度,规定通过对电子证照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等操作方式形成的证照复制件,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二)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共5章20条,包括总则、电子印章制发、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电子印章信息安全、附则等内容。

  1.明确电子印章效力,落实责任部门分工。一是《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强调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二是规定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省电子印章相关工作,省大数据中心各地各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印章管理工作。

  2.强化电子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一是《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电子印章的制发单位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要求的印章制发单位一致。二是规定电子印章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强调电子印章持有主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用章安全,并明确更换或注销电子印章的情形。

  3.建立健全电子印章安全体系。《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保密制度,满足系统安全建设标准,强调通过对电子印章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等操作方式形成的印章复制件,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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