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21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1-05-27
摘要:2020年以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复杂经济形势影响,国家及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其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219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魏倍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向国有纺织企业给予政策扶持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2020年以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复杂经济形势影响,国家及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其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我省税务系统始终将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扛牢抓实,强化落实举措,确保减税降费红利直达市场主体,为抗击疫情、支持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全省累计新增减税降费809.5亿元。

  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明确:延续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初,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减税降费惠企纾困政策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冀财税[2021]1号),明确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落实落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国有纺织企业在内的广大市场主体蓬勃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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