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赠送股权需要缴税吗

来源:燕园财税 作者:徐冬艳 人气: 时间:2021-09-08
摘要: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最近有客户咨询以下两个问题:

  我们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净资产1300万,老板赠送了7%的股权给公司的一个员工(业务骨干),已经做了工商变更,现因为公司申请退企业所得税被查到了这笔股权转让,税局要求补税,请问这个税该补吗?如果补税该怎么计算呢?是老板交还是员工交呢?

  另一个问题是员工受赠的股权将来对外转让,其股权原值是按0还是原持有人的股权的成本呢?

  关于第一个问题,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转让方,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赠送行为的股权转让收入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0,应纳个人所得税也为0。

  但是在该文件中还有以下规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股权转让收入为0属于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局有权进行核定。

  那什么情况下视为收入明显偏低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你公司的净资产为1300万元,对应7%的净资产为91万元,老板将该股权赠予员工,远低于净资产份额,属于以上第(一)条中的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如果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什么情况下可视为有正当理由呢?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你公司的情形可能符合以上第(三)条,你可以拿着股权转让协议去税局进行沟通,如税局认为符合,即为有正当理由,此时,股权赠与方也就是转让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请注意,第(三)条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细节就是员工接受赠与的股权是不能对外转让的,如果没有这个限制条件,则不能被认定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那么税局有权利按以下方式进行核定: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一般情况下,会选择按照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也就是1300万元*7%=91万元,股权原值为500万元*7%=35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91-35)*20%=11.2万元。

  接着,我们来分析一下受赠方,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由上述条款可见,自然人接受赠与的股权所得不在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之内。故受赠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自然人之间赠送股权,转让方符合条件无须缴纳个税。如果不符合条件,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

  第二个问题,受赠的股权将来对外转让时,其股权转让的成本如何确定?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

  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如下: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

  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也就是说想要继承原持有人的股权成本,只有直系亲属之间的转让或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才可以。

  除此以外,根据第(五)条规定确定: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如果股权转让收入在转让时已被税务机关核定并缴纳了个税,则按以下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受赠股权再次转让时,除取得股权时的合理税费外,特定亲属之间的股权赠与,可平移原持有人的股权成本;如赠与时股权转让收入已被税务局核定并已依法缴纳了个税,则按税务局核定金额确定。除此以外,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

  也就是说,如果你公司员工受赠的股权将来对外转让,如果老板没交过个税,股权原值按0元计算,如果老板已经按核定的金额计算缴纳过个税,则股权原值按税局核定的金额91万元进行计算。
 



  2008年12月的解析——

自然人转让股权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A公司股东甲拥有A公司股权的20%,出资方式为现金30万,无形资产20万。共计50万元。现有公司B欲收购甲所持有的A公司的全部股权(即A公司股权的20%),请问个人甲需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五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因此,上述股权转让行为,甲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即B公司为扣缴义务人。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股权转让还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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