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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业的土地使用税应计入哪个科目?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 》规定: 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二)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三)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如果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营业税金与附加”;除此之外的土地使用税,均计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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