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企业面临的四大税收政策需进一步完善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亚辉 程莉 人气: 时间:2012-11-26
摘要:   很多大型工业企业根据城市新的发展规划,按照政府要求,实施搬迁,拓展了城市的发展空间,美化了城市人居环境。但是,这些搬迁企业不仅要承受搬迁本身付出的代价,搬迁中和搬迁后还产生了不少税收难题,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很多大型工业企业根据城市新的发展规划,按照政府要求,实施搬迁,拓展了城市的发展空间,美化了城市人居环境。但是,这些搬迁企业不仅要承受搬迁本身付出的代价,搬迁中和搬迁后还产生了不少税收难题,制约了企业的发展。搬迁企业需要更多税收政策支持,才能搬得走,发展好。”东北特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朴文浩说。
      
新旧企业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比表
       
企业政策性搬迁注意防范四大税务风险 
      
企业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后相关会计处理  
      
外资企业搬迁取得政府补偿的所得税处理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指南(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搬迁企业面临不少税收难题  
  记者对大连市搬迁企业面临的税收难题作了采访。大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为了支持企业搬迁改造,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上积极为搬迁企业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和指导,并在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强有力的税收扶持。同时,他们在为搬迁企业提供纳税服务中也了解到,搬迁改造企业或多或少都遇到一些税收难题。这些税收难题在企业看来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而限于现行税收政策的限制,税务机关很难按照企业的诉求予以解决。
  
  难题一:一些企业搬迁不适用《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今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对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并给予了一定的税收照顾。比如该办法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这对于有搬迁净收入的企业而言是利好。
  
  但是,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大连不少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却无法适用该办法。原因有两个:一是这些企业的搬迁发生在该办法出台和施行之前;二是虽然这些企业的搬迁属于政府主导下的整体搬迁,但是比照该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并不属于政策性搬迁。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特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道依茨一汽(大连)柴油机有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有的已经完成搬迁改造,有的正在搬迁改造,《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出台后,这些企业都遇到了上述难题。但是这些企业认为,其搬迁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确定的原则并不冲突,希望适用该办法处理有关所得税事宜。
  
  难题二:搬迁企业购进固定资产难以完全抵扣。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金,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但是由于企业的特殊性,一些搬迁企业不能抵扣新建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金。
  
  例如,在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搬迁改造过程中,新建了一些基础建筑设施,从化工企业来看,这些建筑设施的附着设备,比如化学管道、化学反应塔(罐)、电器电缆等,本身属于设备的一部分。但是按照目前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的有关税收政策来严格界定,这些设备不属于固定资产增值税扩大抵扣政策范围之内,不能抵扣,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目前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像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基础化工企业,其生产有一定的特殊性,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允许这部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抵扣,确实值得考虑。同时,对于搬迁企业而言,还有特殊性: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原有这部分设备已经没有使用价值,只能作为废旧物资处理,处理时也要按照相关的税收政策缴纳增值税。这就形成了这类设备拆旧时要缴纳增值税,购进新设备时又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金的现象,对企业很不公平。
  
  据不完全统计,大连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的大型搬迁企业,购进设备因政策原因未能抵扣的进项税金大约在5000万元。
  
  难题三:通勤大客车的进项税金无法抵扣。  
  搬迁企业搬迁到新址后,普遍存在远离市区、员工上下班困难的问题。  
  以上述几家企业为例:大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木岛化工基地距离市区70公里,东北特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距离市区70公里,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距离市区40公里,道依茨一汽(大连)柴油机有限公司距离市区50公里,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距离市区15公里。为解决员工上班问题,一些企业或选择铁路、轻轨通勤,或选择租用社会车辆,还有一些企业购置大客车。据了解,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花费了近1300万元购置了30余辆黄海牌大客车解决员工上下班问题。但由于这些通勤班车没有直接用于生产,按照现行增值税相关政策,不允许作增值税进项抵扣。大化集团的30余辆大客车就涉及210万元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据了解,上述搬迁企业此项合计涉及税额约350万元。
  
  所购客车除不能作增值税进项抵扣外,其维修维护、燃油耗费等,也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必须在福利费中间接扣除。目前企业的福利费支出是在工资总额的14%内据实扣除,而搬迁企业的福利费开支比较紧张,企业购置大客车发生的费用,金额比较大。道依茨一汽(大连)柴油机有限公司的办税员于涛向我们介绍说,他们企业租用了19辆社会运输企业的车辆,年租用费用大约在400万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长助理张翼介绍,他们企业租用了115辆社会运输企业的车辆,年租用费用大约在1300万元。租用费用作为费用是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但是对于购置了30多辆通勤班车的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这笔购置费用就不允许在所得税前直接扣除,这无疑加大了企业的负担。
  
  企业购置通勤班车,形式上是为了解决员工上下班难题,但实际上还是为生产经营服务,尽可能减少企业的开支,并不只是简单意义上的为职工谋福利。
  
  据不完全统计,大连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的大型搬迁企业,每年通勤班车所花费用(自有和租用)近亿元。
  
  难题四:搬迁企业普遍面临税收征管难题。  
  企业搬迁改造之后,部分企业的管理机构并未随之搬迁,出现了生产部门和管理部门所在地不一致、跨区域的问题。虽然企业实现的税收都要通过税务机关上缴给国家,但却要面对注册地和生产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以及税务机关在营业收入以及税收收入统计口径等各方面问题,增值税方面前期留抵的进项税额发生转移或者分解、所得税方面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问题,各核算单位收入、费用和利润如何分配等税收征管难题。所有这些,都不应该是企业考虑的问题。
  
  如何破解搬迁企业面临的税收难题  
  有关税收专家认为,要破解搬迁企业面临的上述税收难题,既需要调整、完善税收政策,也需要企业在深入研究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生产、经营方式,以适用对自己有利的税收政策。
  
  比如一些企业搬迁不适用《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问题。该办法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搬迁要适用《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前提条件是企业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而该办法对政策性搬迁的范围作了严格限制。因此,企业在搬迁前,就要对搬迁作出筹划,使之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否则就不可能按照该办法处理相关税收事宜。
  
  再比如搬迁企业购进固定资产难以完全抵扣的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受现行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限制。要解决该问题,需要国家完善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政策。
  
  记者注意到,财政部从2011年5月1日起已启用《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取代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的文件对哪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和不可以抵扣,依据的是GB/T14885-1994。但现在既然财政部已经启用了新的标准,相关部门对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金抵扣的税收政策也应作适当调整。
  
  同样,对于通勤大客车的进项税金无法抵扣的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国家专门针对搬迁企业制订特殊的抵扣政策。在没有这样的政策前,需要企业衡量自己购车、租赁车辆和发放交通补贴等解决方法的利弊,选择损失较小的办法。
  
  对于搬迁企业普遍面临税收征管难题,有税务专家提出了解决办法,即主管税务机关只负责这些企业的日常税收征管,其营业收入以及税收收入等指标均在其所在地计算统计,而不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单独计算统计,这样既可以避免税务机关之间的矛盾,也可以避免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
  
  一些搬迁企业负责人表示,作为国有大型企业,遵从国家税收政策,是企业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但上述涉税难题,对于刚刚搬迁、处于起步阶段的企业产生了不利影响。希望税务机关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情况下,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更希望国家针对搬迁企业的实际困难,给予更多的税收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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