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14]3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4-06-20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14]36号      2014-6-20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城镇就业登记范畴,将在城镇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后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畴,平等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发放小额贷款,扶持具备条件的农民工进城创业。加强全省公共招聘信息网建设,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工作,把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民工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领域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外派劳务人员就业和归国创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农村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深入组织实施省级劳务品牌培训、“阳光工程”培训等项目。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以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为重点,分类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大培训资金投入,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经认定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招收农民工并自主进行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加强农民工境外就业行前适应性培训工作。将国家通用语言纳入对少数民族农民工培训内容。对省级劳务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4年调整命名一次。

  (三)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对符合政策的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免费职业教育。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学费政策和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深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加强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和全省劳务开发基地县骨干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二、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四)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规范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工作,加强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

  (五)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依法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市(州)、县(市、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督及“两节”期间(元旦、春节)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

  (六)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享受社会保险权益。落实灵活就业的农村户籍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促进农民工及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确保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落实统一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加强基层社保平台建设,将社保经办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

  (七)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强化高危行业(领域)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严格执行“三项岗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积极推进一般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整治力度。建立农民工职业危害追溯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救治行动。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落实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责任。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民工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民工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等技术服务保障。

  (八)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公正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畅通申诉“绿色通道”,优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协调联动机制。

  (九)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支持相关组织成立专业化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开设和畅通农民工法律服务热线。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三、着力推动农民工基本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和落户城镇

  (十)逐步推动农民工基本享受城镇公共服务。逐步推动公共服务权益与户籍脱钩,加快实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市民权益。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不断扩大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落户前,应依法进行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暂住证),持居住证(暂住证)和相关就业证明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依托街道(社区)居民服务平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

  (十一)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建立健全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省内就业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将专项奖励资金重点用于以接收随迁子女为主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儿童)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对在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和学校接受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帮助提高教育质量。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

  (十二)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落实免费救治救助相关政策。加强部门、地区间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的联防联控。在农民工防治艾滋病工作中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工作。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要纳入行政区划内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管理等11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确保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达90%以上。加强农民工健康管理工作,强化拟婚夫妇婚前医学检查和拟育夫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免疫服务权益。加大对农民工子女中听力残疾儿童的救助力度。建立健全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行政区划常住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

  (十三)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要把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统筹解决,继续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全省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应给农民工。建立健全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消除户籍差别,按城镇原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常态化。允许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安排的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集中布局,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专门面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出租。严禁使用园区内土地搞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项目。逐步将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十四)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前提条件,全面放开除成都市外的城市城镇落户限制,促进农民工进城落户,享受同等市民权益。有序推行居住证制度,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和落户标准。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十五)保障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完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中,依法保护农民工在原籍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拓宽农民工保障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渠道,依法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四、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六)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农民工党组织建设,重视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团员。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中农民工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积极参加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录(聘)。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切实保障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权利。

  (十七)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工业园区深入开展农民工文化家园创建活动。推进农民工“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上互联网)活动。继续举办农民工原创文艺作品大赛等文体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开展农民工新市民培训,帮助他们尽快融入城镇。

  (十八)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入托和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在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中,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力度。抓好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服务。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安全。

  五、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落实工作力量、场地、经费,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在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中的市场调研、维权救助、协调服务等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服务、协调和支持帮助。

  (二十)不断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规范农民工工作统计内容,建立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入库和动态管理机制,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结构及其分布。改进和完善农民工信息统计监测工作,提高输出地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质量,在输入地开展农民工市民化监测调查工作。

  (二十一)进一步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农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农民工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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