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结构政策”建议的答复(摘要)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6-02-16
摘要:2011年,财政部还会同教育部启动实施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将中西部地区农村公办幼儿园(含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转岗教师作为培训对象,努力提高农村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质量和水平。

关于“优化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结构政策”建议的答复(摘要)

  一、关于“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学前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并对农村、边疆、贫困、民族地区实行制度化的专项经费投入”的建议

  我国《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因此,发展学前教育属于地方事权。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2010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纲要》和《意见》精神,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导地方学前教育加快发展。一是支持中西部农村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利用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依托有富余校舍资源的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在偏远地区开展巡回支教试点;二是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幼儿园,支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集体、企事业单位举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等;三是将中西部地区农村幼儿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四是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2011~2013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学前教育奖补资金422.4亿元,已经达到“十二五”期间计划总投入的84.5%。

  在这些措施中,中央财政主要考虑到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财政困难的实际情况,重点对农村、边疆、贫困、民族地区给予倾斜支持。例如,中央财政对地方奖补资金中,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扩建幼儿园和增设附属幼儿园的补助资金占71.8%,全部用于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农村地区。同时,财政部明确要求,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在分配中央奖补资金时,要向边远、民族、贫困地区倾斜。在中央财政资金的带动下,地方财政也投入170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和边远、贫困、民族地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支持解决农民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和孤残儿童等接受学前教育。

  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教育部研究提出指导未来三年学前教育发展的有关工作意见,并研究调整中央财政支持政策。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简政放权和减少专项转移支付的总体要求,中央财政将对原来支持地方学前教育发展的“四大类7个项目”进行适当归并,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农村地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适当支持幼儿教师培训和幼儿资助工作。中央财政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改扩建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鼓励和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等。同时,督促省级政府继续发挥省级统筹的作用,完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适当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并逐步推动地方建立持续稳定的学前教育支持机制。

  二、关于构建以优先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公共财政投入结构、有重点地加大对各类性质的普惠性幼儿园投入力度的建议

  《意见》明确要求,“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为推动学前教育加快发展,《纲要》明确,“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近年来,为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精神,各级政府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对包括公办园和民办园在内的各类普惠性幼儿园给予了积极支持。特别是对公办园给予稳定支持的同时,各级政府都在支持普惠性民办园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

  2011年,为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过中央奖补资金引导,一方面,促使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和提高办园质量,另一方面,支持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努力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在中央财政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奖补资金引导和支持下,各省(区、市)普遍出台了扶持普惠性民办园的具体政策。重庆、黑龙江、山东等省份制定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对符合办园基本条件、收费较低的民办幼儿园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通过补助生均公用经费等多种方式予以扶持;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民办园奖补资金与在园幼儿数、教师待遇保障、师生比、办园质量水平和收费标准等挂钩;宁波市通过核定办园成本、限定最高收费标准、补贴教师工资等方式,引导和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在中央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奖补资金引导支持下,各省(区、市)还积极研究出台扶持城市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的具体措施。北京市对普惠性的企事业单位办园给予每生每年1 200元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重庆市对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园给予每生每年200元的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对企事业单位、集体举办的公办园给予每生每年300~400元的生均公用经费补贴;陕西西安市按办园规模对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给予20万~30万元补贴。

  2011年,财政部还会同教育部启动实施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将中西部地区农村公办幼儿园(含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转岗教师作为培训对象,努力提高农村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质量和水平。各地在实施国家级培训计划的同时,普遍制定了培训计划,拟在2015年前对幼儿园教师进行全员培训。黑龙江省将120个优质幼儿园作为全省幼儿园教师的实训基地,分期分批安排基层幼儿园教师挂职学习;江西省实行幼儿园教师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制度,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幼儿园按年度公用经费总额5%安排培训经费。

  各地积极探索定向培养、免费培养等多种方式,吸引优秀生源,提高幼儿园教师培养质量。天津市实施了非学前教育专业在校生辅修学前教育第二学历政策;江西省实施“定向培养农村幼儿园教师”计划;江苏省启动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2011年招收了300名五年制免费幼儿师范专业男生,改善幼儿教师队伍的性别结构;湖南省从2009年起启动幼儿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4年招收1 923名定向生;海南省实施免费幼儿教师择优培养计划,每年为200名省属师范院校毕业的乡镇中心幼儿园新录用教师补偿学费,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四川省实施了面向民族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免费幼儿师范生培养计划。这些政策措施,对优化幼儿园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质量起到很好的作用。

  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国家还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托儿所、幼儿园包括公办和民办。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优化财政投入结构,继续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的薄弱幼儿园倾斜。特别要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通过购买园位、运行补助、办园奖励、改善办园条件等多种方式,支持民办园更好发展;继续实施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加强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骨干教师、园长的培训,鼓励地方采取多种方式,优化乡村幼儿园教师队伍结构,不断提高教师队伍质量;继续落实好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努力构建保基本、广覆盖、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体系,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三、关于制定分类别、分人群、分区域的幼儿园教师财政投入与分担机制

  按现行政策,公办幼儿园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其正式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由国家统一制定标准,绩效工资由各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目前,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平稳实施,较好地保障了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普惠性民办园教职工不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政策和工资标准,其工资制度和待遇水平由幼儿园根据《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规自主确定。

  在分级财政管理的体制下,公办园与其他事业单位一样,其工资落实主要由同级财政负担。但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差异较大,有些地方的县级财力较弱,国家也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例如,为鼓励优秀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国家于2006年建立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2011年调整范围后涉及984个县、市、区),按艰苦程度分别给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该项政策惠及艰苦边远地区幼儿园教师。另外,为切实提高县级财力保障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以县乡政府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中央财政于2010年部署地方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将包括公办园教师在内的人员经费纳入保障范围,包括国家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补贴等项目,中央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依据各地县级财力的保障水平、均衡度和管理水平等因素,分配奖补资金,并要求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综上所述,中央和省级财政已经对县级财政“保工资”工作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补助,但根据财税管理体制、人事管理制度及收入分配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对建立分类别、分人群、分区域的幼儿园教师财政投入保障与分担机制还需要慎重研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及待遇应由办园主体予以妥善解决,政府可以加强监管,督促办园主体落实有关政策,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与教育、人事、编制等部门加强合作,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加快推进与幼儿园教师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相关的改革,按照公办民办并举的思路,创新机制,加强监管,保障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教师合法权益,为建设稳定的高素质幼儿教师队伍而努力。

2014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2016年02月16日

标签: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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