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转让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赵国庆 人气: 时间:2011-06-01
摘要:  对于限售股的税收征管方法,财税[2010]70号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按不同的类别规定了不同的税款申报和扣缴模式。   对于纳税人发生财税[2010]70号第二条第(一)、(二)、(三)、(四...

  对于限售股的税收征管方法,财税[2010]70号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按不同的类别规定了不同的税款申报和扣缴模式。

  对于纳税人发生财税[2010]70号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这里所称的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个人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依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负责对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持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构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限售股成本数据的植入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只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而证券公司和其分支机构才是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负责对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预扣预缴。由于证券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税款的扣缴机构,而扣缴的税款又是直接在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入库,由此就带来了我们后面在限售股避税中所谈的限售股转让退税的问题,这个我们在后面继续讨论。

  对于纳税人发生财税[2010]70号第二条第(五)、(六)、(七)、(八)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七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纳税人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不再执行财税[2009]167号文件中有关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规定。对第二条第(六)项情形,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强制执行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

  虽然财税[2010]70号第二条第(五)、(六)、(七)、(八)项情形的限售股转让,实行的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但是税务机关是通过先税后过户的方式强化了对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即纳税人应持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纳税人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但是,对于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的,财税[2010]70号规定,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强制执行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因为司法扣划中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不能因为完税问题影响司法程序的正常执行。比如,个人用限售股质押办理了贷款,如果个人无力偿还贷款,限售股被司法强制扣划抵债。如果因为需要完税问题导致司法无法强制执行,则大大影响了当时质押的合同法律效力,会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为,纳税人是该个人。税务机关应向该个人追征税款,不能因为个人没有就限售股转让完税就影响质押合同的执行。

  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需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在客户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供证券机构扣缴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对纳税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投资者补足资金,并扣缴税款。个人投资者未补足资金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提供纳税人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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