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1-10-11
摘要: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021-10-11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件标题 文  号 发文时间 失效废止内容 备注
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残疾 孤老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180号 2009年12月11日 第一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
第二条“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依照下列标准审批”。
2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2011年12月27日 七、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
(三)应税船舶的车船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季度。
十一、车船税减免申请和办理
(一)对于因扣缴义务人通过车辆号牌难以判别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以下减免税证明资料:
1.本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2.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3.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相关国际条约。
对于符合免税规定的车船,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其中需要购买交强险的免税机动车,主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三)对于按照规定应当缴纳车船税但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的机动船舶,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免征车船税,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警务的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由上述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导致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车船税的车船,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后,纳税人应当就确定的减征或者免征期限和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七)对于符合减免车船税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纳税人在办理车船税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以下减免税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2.交通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发的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明材料;3.车船登记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复印件;4.校车除提供上述减免车船税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为校车的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符合减免税规定的车船,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公交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申请办理公交车辆的车船税减免税备案。对于拥有公交车辆数量较多、不能一次性办理减免税备案的企业,可以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将有关减免税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分期分批办理减免税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部分条款机构名称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第八条第二款已经废止。
3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2019年第1号 2019年1月15日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对企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具体详见附件。
附件:《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10-14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进税法体系的统一、完善,有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费政策。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3件税务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废止,主要情形包括:

  一是部分文件条款已有新的规定替代,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号)中的第一条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21年第2号)替代。

  二是部分文件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第十一条“车船税减免申请和办理”的管理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2019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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