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2版)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2-05-21
摘要: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39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成长迅速,已成为我国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为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再添助力。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39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包括:

  一、减免税费负担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6.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9.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1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1.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12.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13.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1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6.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7.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18.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0.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2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2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3.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6.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27.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8.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3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31.账簿印花税减免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32.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3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3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3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3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38.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3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附件:

  1.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5月21日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22年5月)

  一、减免税费负担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享受条件”中第一条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

  6.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8.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9.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1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2号公告发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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