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3-05-05
摘要: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6号)要求,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单位0.5%,个人0.5%)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4月30日。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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