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何区别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作者:纪宏奎 人气: 时间:2021-10-25
摘要:一般来说,实际资产损失采取清单申报方式,但也有特殊情形,比如: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企业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资产损失区分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所谓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所谓法定资产损失是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二者的关键区别就是一个是实际处置、转让;另一个是资产仍为企业持有,并未实际处置或转让。比如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而固定资产清理产生的损失就属于实际损失。法定损失和实际损失虽然都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在税前扣除上的区别在于:

  一是税前扣除时间节点上有所区别: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有充分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损失确认条件,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是税前扣除追溯调整上有所区别: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实际发生年度申报扣除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但实际资产损失追溯调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其一,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其二,追补扣除确认期限除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发生实际资产损失的年度如果未作会计处理是否追溯调整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对实际资产损失发生的当年会计上未作损失账务处理,以后年度凡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在会计上进行追溯调整的,只要会计追溯期限未超过税法规定追补确认期限的,也应允许实际资产损失追补税前扣除。但对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也就是说,对于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损失,一个应当向以前年度追溯调整扣除;一个只能在确认损失的当期税前扣除。

  三是税前扣除申报方式上有所区别。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相对于清单式申报方式,专项申报方式要求提供的证据资料较多。一般来说,实际资产损失采取清单申报方式,但也有特殊情形,比如: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法定损失均采取专项申报方式。但资产损失不论是清单式申报方式,还是专项申报方式,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虽然取消了向税务机关报备,但仍然要按照文件规定,将有关的证据资料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检查。
 



  2011年5月的解答——

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问题内容:  

  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已在2011年2月份办理税前扣除的申请,并于4月份初税前扣除事项获得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2011年4月8日国税总局下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十二条规定:2011第25号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国税函[2010]19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2011年25号公告在4月8日下发后,当地税务机关通知我企业:由于4月8日下发的2011年25号公告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国税函[2009]772号等两个文件同时失效,因此当地税务机关在2011年4月初批准我企业的投资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税法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国税函[2009]772号)被公告失效,要求我公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重新办理投资损失税前扣除事项。

      问题1:我公司于4月初获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是否有必要重新办理?

      问题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税法生效日期在发布日期之前,是否符合不溯及既往的行政法原则?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税务机关不再审批资产损失事项,该《公告》印发时间为2011年4月8日,此前,你公司4月份取得税务机关的资产损失的行政审批事项应该是有效的,在汇算清缴时可以直接扣除相应资产损失,不必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重新办理手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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