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22]9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2-09-07
摘要: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加强在岗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2〕90号      2022-09-0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进一步巩固拓展我省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江西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江西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精神,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2022-2024年,共实现全省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2.5万人。每年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不少于1万人。

  二、工作举措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充分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示范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要求,“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率先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省残联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机关、事业单位认真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名制统计和年审申报工作,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的,应制定本单位2023-2025年招录(聘)计划,并报送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省残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示制度。督促用人单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省残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监督考核机制。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定期组织国有企业残疾人专场招聘活动,开发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相应招聘职位可适当放宽专业限制及学历要求。(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企业联合会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监督考核。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国有企业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残联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积极开发社区服务点残疾人就业岗位。每年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社区公共服务点时,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店面。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省残联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将残疾人纳入“民营企业招聘月”“金秋招聘月”等品牌活动,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民营企业进校园”“万企兴万村”等活动,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引导民营企业充分吸纳残疾人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省残联、省企业联合会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搭建助残就业创业可持续发展新平台。组织一批平台、电商、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放宽入驻条件、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开展“圆通圆梦行动”,打造新业态下高质量就业创业“快递+”助残新模式。各级残联要与民政部门、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与扶持力度,提供联系劳动项目、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雇主培训等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联、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残联、省企业联合会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民营企业助残就业纳入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民营企业应当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省残联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全面推行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制度。全面落实《江西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的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企业,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人以上(含1人)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给予超比例奖励。(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

  1.开发并实施残疾人专门协会推广助残就业项目。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作用,选择一批已经形成一定市场规模、运行稳定的就业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各级盲人协会实施“心光绽放”就业帮扶项目,聋人协会实施“天籁之家”就业服务项目,肢残人协会实施“千企万人助残就业行动”“美丽工坊”等项目,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实施“蜗牛之翼”就业支持项目,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实施“手拉手社区康复就业”项目,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实施“集善乐业”残疾人网络就业项目。(省残联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打造残疾人文创基地和残疾妇女“美丽工坊”等品牌。依托红色资源、绿色资源和古色文化,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创意产业、非物质遗产传承、振兴传统工艺等项目。鼓励支持有一定基础的肢残人、聋人等参与陶瓷、瓷板画、赣绣、宣纸绣、竹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现残疾人就业创业。支持“美丽工坊”残疾妇女手工制作等就业创业项目,扶持一定数量肢残妇女就近就便或居家就业。(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助残就业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参与社区残疾人就业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加快培育助残社会组织,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教育、康复、辅具适配、无障碍环境改造、社区就业支持性服务等领域,进一步改善广大残疾人的自身功能和增强平等融入社会的能力,助力残疾人实现较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省残联、省民政厅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各地设立的农家书屋管理员、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助协理员、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促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残疾人,考核合格的可按程序再次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省残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力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街道、社区、残疾人亲友组织、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各方作用,推动“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等普遍开展辅助性就业,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就业困难残疾人就近就便从事生产劳动、进行职业康复。加大对各类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支持保障力度,实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县级区域全覆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持续发展。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加强在岗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残联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4.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在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社会保险、金融信贷等方面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支持残疾人新就业形态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帮助残疾人开展网络零售、云客服、直播带货、物流快递、小店经济等新形态就业。各地在定时定点划定区域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时,应预留一定场所给残疾人开展小摊经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推动落实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就业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就业残疾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加强工伤预防和工伤职工康复工作。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自主就业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低保待遇延退3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开展科技助残就业活动。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创新运用科技助残”公益活动,让更多残障人士共享沟通交流无障碍成果,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技术支撑。(省残联、省通信管理局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对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重点监测残疾人群就业状态实施动态监测,建立就业帮扶台账,实施一对一帮扶。开展“131”服务,提供至少1次职业指导、3个岗位信息、推荐至少1个培训项目。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低收入残疾人家庭采取土地托管或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参与乡村现代农业产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扶持农村阳光助残就业基地建设。依托农村“双创”基地、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乡村振兴文化旅游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一批带动辐射能力强、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阳光助残就业(创业)基地,每年安置不少于1000名农村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通过实用技术培训,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通过劳动生产增收。持续实施农家书屋残疾人管理员公益性岗位项目,安置脱贫残疾人就业。(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宣传部、省残联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农村新业态发展。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鼓励农村残疾人参加“非遗过大年文化进万家——视频直播家乡年·我的江西年”“江西非遗购物节”线上直播展销等非遗网络传播活动。(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残联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

  1.实施“实赣有位来”就业服务专项行动。落实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西省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实赣有位来”就业服务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4年)》(赣残联字〔2021〕25号),为江西省户籍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提供全人群、全方位、全周期的个性化就业服务,实现年度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建档率100%、就业服务率100%,年度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去向落实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国平均水平。(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就业服务平台。建立全省高校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工作联系平台,实现精准对接,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定期调度推进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建立全省高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库,实现精准识别,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互联共享机制,实现精准服务,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和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提供就业培训、职业能力测评、就业指导等服务。(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促进就业服务政策倾斜。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方面向残疾人大学生重点群体倾斜,健全完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机制,落实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见习补贴、辅具适配补贴、税收优惠、创业贷款扶持等政策。促进公共就业服务方面向残疾人大学生重点群体倾斜,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工作纳入“24365校园网络招聘服务”、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中央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全国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项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残联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4.广泛开展就业服务。开展一系列走访调查,对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意向、岗位需求及培训需求调查走访与信息登记。开展一系列就业指导,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能力测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开展一系列就业培训,为每名有就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毕业生提供至少一次就业培训。开展一系列招聘活动,组织开展校园专场招聘会、直播带岗、双选会、供求洽谈会、送岗位下基层招聘推介会等残疾人毕业生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开展一系列政策宣讲,深入用人单位、高校、残疾人大学生,积极开展残保金制度、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开展一系列跟踪服务,为已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开展半年期稳岗留岗动态跟踪服务,为离校未就业残疾人毕业生开展一年期“不断线”就业指导服务。(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

  1.健全完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制度。完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职称评定、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有关规定。(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省残联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力扶持盲人按摩业发展。鼓励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盲人医疗按摩岗位,吸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发挥各级盲人保健按摩实训基地作用,规范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和继续教育。(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省残联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盲人按摩规范化建设。制定盲人保健按摩有关规定和业务标准,促进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支持打造南昌盲人洪派按摩品牌。(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持续开展“江西按摩名师送技术下基层”活动。组织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按摩名师,为广大盲人按摩从业人员传经验、送技术,提升盲人按摩人员的就业技能。(省残联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1.开展精准有效的残疾人专场招聘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推广送岗下乡进社区、点对点招聘等有效招聘方式,拓展直播带岗、直播进企等线上招聘方式,同时加强线下与线上方式的有效结合,实行“先线上沟通、后线下面试”“先体验、后求职”,提升招聘服务效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残疾人孵化基地建设。支持各地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等场地开辟残疾人创业专区和残疾人创业园地。支持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创业,为在孵企业提供场地保障、政策咨询、项目交流、培训指导等创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规章制度,推进市、县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至少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人才交流、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成果展示等残疾人就业服务交流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培训,推动有条件的市县建立并不断扩大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扶持一批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按规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1.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政策。合理确定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统筹推进我省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工作,以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未就业的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创新培训方式和手段。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推行企业下单、机构接单、残疾人劳动者点单、政府买单的“四单式”专项职业技能培训模式。支持各地结合本地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开展项目制、订单式和套餐制培训,推行“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广“职业培训包”和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扩大残疾人职业培训供给。依托公共实训基地、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结合地域特点和残疾人需求,通过挂牌认证的方式,加强各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和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的培育和建设。不断完善培训基地扶持政策,到2024年,各设区市至少有1个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和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各县(市、区)至少挂牌1家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支持盲人按摩、非遗传承等类别培训基地建设。(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4.打造残疾人特色培训品牌。根据市场需求和残疾人特点,结合地域优势,积极培育残疾人培训项目品牌,扶持残疾人非遗传承、传统工艺、文创和保健(医疗)按摩等特色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发展,打造一批优秀传统工艺培训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技能大师(工匠)建立工作室。适应新业态发展,开展电商客服、电商美工、电商运营管理、网络直播等新兴项目培训。(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5.丰富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活动。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展示交流活动,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国内国际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推动、单位落实、社会参与的残疾人就业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落实。各项行动负责部门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指导各地落实职责分工。各级残联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精准掌握并按规定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完善政策支撑。各地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等专项规划,保障残疾人享受平等的就业普惠政策,并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需求制定特惠政策措施。依法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创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残疾人,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广泛开展各类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

  (三)保障资金投入。依据《江西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及我省相关文件等要求,落实各级财政投入政策,统筹各类就业资金使用,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

  (四)强化信息支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依托“人力资源地图”,做好残疾人就业统计监测。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按规定落实保障条件。

  (五)广泛宣传动员。开展“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用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文字、图片、视频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潜力,宣传残疾人就业服务流程、需求反馈渠道和信息获取方式。宣传安排残疾人就业先进用人单位,宣传扶残就业先进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六)实施监督评估。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要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按年度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各设区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年底要向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2023年第四季度,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2024年底,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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