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探亲路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作者:赵辉 人气: 时间:2022-10-20
摘要:企业给员工(外籍员工除外)报销的探亲路费,属于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应当按照实际报销的费用并入报销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已婚职工探亲假费用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不过各个单位的探亲假报销标准也各有不同规定。那么,对企业报销员工探亲假路费如何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但增值税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报销探亲假费用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范畴,因此不得抵扣或计算抵扣增值税。

  二、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员工探亲路费属于职工福利范畴,应纳入福利费中核算,受到14%税前扣除限制,福利费如不够就要作纳税调整。

  三、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由此可见,探亲假路费是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个人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对于单位支付的员工(外籍员工除外)探亲费用,税法有着单独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85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支付个人的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一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规定,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从福利费中支付给员工(外籍员工除外)的探亲费,不是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而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不符合生活补助费的定义,显然不属于免税福利费范围。对此,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助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劵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给员工(外籍员工除外)报销的探亲路费,属于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应当按照实际报销的费用并入报销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如何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结转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提醒:若是报销的通行费取得的是专票,应先认证后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然后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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