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税局近期下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11]36号),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通知要求,各地应按要求落实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政策,支持贵州省农村电网改造,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税收政策扶持。 农村电网维护费执行依据为《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计列2010年度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的复函》(黔价函[2010]103号)。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范围:除新、老县城,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外的乡镇居民生活用电费。 各供电企业用于农村低压维护修理购进的耗材应分别核算,并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算不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供电企业沟通联系,按规定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确认。 对供电企业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免税额在2011年的应纳增值税额中进行抵减。各地在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报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