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9]7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09-02-24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9]74号      2009-02-24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梅国税发[2009]14号)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排粉(又称排米粉、米排粉)属于米粉的一种,应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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