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来源:财政部 作者:财政部 人气: 时间:2019-04-19
摘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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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

2019年4月18日

 

  凡人小站点评: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其他收益”是本次修订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该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
  利润表新增的“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这一变化源于201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该准则要求将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仍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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