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会协[2022]64号 关于印发《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2-08-11
摘要: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更好适应行业人才培养新要求和新形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会协[2022]64号           2022-8-11

各会计师事务所、非执业会员: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更好适应行业人才培养新要求和新形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中注协要求,广西注协制定了《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附件:

  1.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8月11日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依法批准设立,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作为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的责任主体,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

  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生涯的始终,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建立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广西注协”)和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 广西注协、事务所应当保障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广西注协负责广西区内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广西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二)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编制并组织实施广西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广西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举办及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开展注册会计师普及性、本地化、特色化培训工作。

  (五)审核认定广西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并报中注协备案。指导、监督、评价本地区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

  (六)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七)广西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事务所负责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办法。

  (二)编制本所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广西注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培训,包括对本所助理人员进行培训。

  (五)本所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事务所或事务所分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在每年6月前向广西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设有专门从事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四)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五)承担内部培训授课任务的师资应具有较高的授课水平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确保培训质量,并由广西注协审核确认。

  第九条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应当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本所内部培训制度及考核制度、继续教育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第十条 广西注协在确认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时,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和在行业内公示程序,并开展定期考核。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开展的内部培训,经广西注协评估,认可其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一条 事务所有内部培训资格并在广西设立分所的,广西注协应当对事务所统一实施的培训予以认可。

  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统一培训时,分所应当于6月30日前将总所内部培训资格、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师资等相关材料报广西注协审核。

  分所注册会计师完成培训后申请确认学时的,应当于考核年度12月20日前,向广西注协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确认学时。证明材料包括:

  (一)总所所属地方协会出具或者书面认可的学时证明;

  (二)总所内部培训资格证明;

  (三)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师资、培训通知;

  (四)参训人员签到表。

  第十二条 广西注协定期对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事务所的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存在下列情形,内部培训的学时不予确认:

  (一)被取消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

  (二)未提前报备培训计划和实施文件的事务所。

  (三)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其分所未获批内部培训资格,以分所名义举办的培训班。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后接受继续教育。

  注册会计师应当真实、完整地保管与继续教育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应按广西注协的要求提交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受托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广西注协的规划和要求及本办法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向广西注协报告培训班实施情况和培训结果。

  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三年。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职业发展目标,所处的职业领域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以及职业环境的变化,包括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第十六条 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

  面授培训指广西行业党委、广西注协、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组织举办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中注协、广西注协、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建设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培训。

  注册会计师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十八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执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

  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或广西注协举办各类培训班的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加行业标准、制度研究起草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四)担任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阅卷专家、行业高端人才选拔测试的命题专家和考官,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五)参与行业发展研究相关工作,每项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2个学时。

  (六)参与行业国际事务,担任国际会计审计等专业组织委员、顾问等职务并参加相关会议,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整理、研究行业国际事务相关材料,每次可折算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0个学时。

  (七)参加行业信息化专项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八)参加中注协团体标准研究起草工作,相关标准通过技术审查并发布,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九)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十)参加会计审计相关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参加其他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减半确认学时。

  (十一)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十二)在高校担任校外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十三)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由中注协或广西注协认定,其中,广西注协认定的,应当将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广西注协确认。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最多确认24个学时。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注册会计师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不得少于4个学时,面授培训不少于16个学时,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面授培训,经中注协批准可由网络录播培训代替。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广西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四)7月1日后新注册的。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广西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对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由广西注协进行公告,并按照《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有关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相关资料妥善保管三年,并在广西注协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外省转入的注册会计师,广西注协凭转出地注协出具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

  由我区转出且当年已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广西注协出具《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9日广西注协发布的《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

姓名   性别   CPA证书号码  
所在事务所  
申请确认的学时数  
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年月








申请人: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地方注协意见


  说明:

  1.本申请表中,经地方注协确认的学时数可计入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2.“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3.申请人提交本申请表时,请一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

姓名   CPA证书号  
转出事务所名称  
转入事务所名称  
以下信息由转出事务所所在地方注协填写:
本年度已完成培训学时数  
特此证明。



(转出注协盖章处)年月日


  说明:

  1.注册会计师跨省转所时填写此表;

  2.转入地方注协根据此证明确认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培训学时数;3.本表一式三份,转出、转入地方注协和注册会计师本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广西注协”)非执业会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增强非执业会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促进专业与技术交流,依据《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内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非执业会员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

  非执业会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的专业态度,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本办法尊重非执业会员在职业领域和专业经历方面 存在的差异,旨在制订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各相关主体在组织和管理,内容、形式与学时,确认等方面的程序框架,确保非执业会员能够获得高质量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遵循属地原则,广西注协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包括: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广西注协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二)中注协和广西注协委托培训机构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三)经中注协和广西注协认可的非执业会员所在单位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四)签订互认学时协议的职业会计组织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备行业特色,体现职业素养、行业精神和行业发展前景,包括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非执业会员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

  面授培训指广西注协及其认可的相关机构举办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广西注协及其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课程。

  非执业会员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九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职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

  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或地方注协认可的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与行业专业工作的,可按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并结项,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四)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

  (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六)在高校担任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七)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由中注协或广西注协认定。其中,广西注协认定的,将其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广西注协确认。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最多确认24个学时。

  第十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非执业会员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累积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投入法认可的继续教育,每个周期不少于16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广西注协批准,当年学时减半。

  (一)生育休产假的。

  (二)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三)7月1日后新加入会的。

  第三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

  第十二条教育学时。

  第十三条 广西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继非执业会员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妥善保留,备查。

  第十四条 广西注协根据委托培训机构提供的学时情况、非执业会员申报学时情况进行汇总、确认。

  第十五条 广西注协定期按比例对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组织抽查。

  第十六条 外省转入的非执业会员,广西注协凭转出地注协出具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转会)》,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

  由我区转出且当年已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非执业会员,广西注协出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转会)》。

  第十七条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非执业会员,由广西注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10日广西注协发布的《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个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会员编号  
所属协会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主办方 活动名称 起止时间 申请学时
       
主办单位意见:
该同志参加我单位举办的本次活动,活动已经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有关规定,建议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非执业会员诚信声明:
本人承诺所申请学时及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声明已按规定履行更新、提升胜任能力水平以便胜任工作的继续教育义务。
非执业会员:
年月日
非执业会员所属协会意见:

年月日


  说明:

  1.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2.此表适用于非执业会员参加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认可的单位及签订互认学时协议的职业会计组织的培训活动,应当向主办方提交中注协统一格式的学时证明表,由主办方签署意见、计算所获学时,非执业会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机构)

主办单位:
联系方式:
专业活动名称: 起止时间:
主办单位意见:
等同志参加我单位举办的本次活动,活动已经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有关规定,建议给予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名单及建议学时数量附后)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认可注协意见:
同意主办单位意见,确认附表所列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并发放《学
时证明》。  
年月日


  说明:

  1.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2.此表适用于除中注协或地方注协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认可单位、及签订互认学时协议的职业会计组织举办的培训活动,主办方可以向中注协或地方注协提出专项活动学时确认申请,中注协和地方注协经考察确认其学时结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

  考核年度:

姓名   性别   年龄   会员编号  
所属协会   所在单位  
申请总学时   投入式学时   产出式学时  
投入法认可的继续教育学时
时间 继续教育形式(项目名称) 申请学时
     
     
产出法认可的继续教育学时
时间 继续教育形式(项目名称) 申请学时
     
本人声明已按规定履行更新、提升知识和技能水平以便胜任工作的继续教育义务,同时承诺所申请学时及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
年月日
协会意见:

年月日


  说明:

  1.本申请表中,经地方注协确认的学时数可计入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2.申请人提交本申请表时,应将相关证明材料附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转会)

姓名   会员编号  
所在单位  
转出协会名称  
转入协会名称  
以下信息由转出协会填写:
本年度已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数  
本年度减免学时情况  

特此证明。
 
 
(转出注协盖章处)年月日


  说明:

  1.非执业会员跨省转会时填写此表。2.转入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此证明确认非执业会员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3.本表一式三份,转出、转入地注协和非执业会员本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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