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四期]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2-08-12
摘要:为帮助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者及时了解国家出台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内容,用足用好优惠政策,部梳理形成了《2022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四期),共包括13项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现予以公开。

《2022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四期]

  为帮助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者及时了解国家出台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内容,用足用好优惠政策,部梳理形成了《2022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四期,6月1日至8月11日(以下简称《清单》),本期《清单》共包括13项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现予以公开。

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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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4)

  财务审计司编发 6月1日至8月11日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1号 1.对招用毕业时间为2022年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以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底。
2.各地可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可按月将本地新参保人员信息与部省人社业务协同平台提供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比对,确认参保人为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将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用人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可以通过组织下发部端比对的信息加快发放。要在每月20日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58号)要求,将本省(区、市)上月失业保险参保全量信息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联网监测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开展全国新参保人员与202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比对后,将符合参保及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的信息数据下发各省(区、市)。各省(区、市)要组织经办机构及时下载审核,在数据下发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省内部业务协同平台将在7月30日前向各省(区、市)提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各省(区、市)要积极主动进行对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接。
3.1名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各地不得超出现有政策规定提高政策享受门槛,增加限制条件,要让招用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尽可能享受政策红利。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决定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3 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决定联合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
1.政策目标。自2022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集中力量支持30个左右城市(含城市群中的城市)实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促使综合货运枢纽在运能利用效率、运输服务质量、运营机制可持续等三方面明显提升,在提高循环效率、增强循环动能、降低循环成本中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形成资金流、信息流、商贸流等多方面集聚效应,更好服务重点产业链供应链,辐射带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东部城市做优做强,中部城市巩固提高,西部城市打基础立长远。
2.支持范围。本通知所指综合货运枢纽既包括枢纽港站等交通运输基础节点,也包括多节点串联与往返形成的重要网链。符合以下条件的枢纽可由相关城市或城市群申报。
(1)综合货运枢纽应纳入《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21〕113号)中“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的范围。
(2)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以线定点,以点带面。一是优先选择6条主轴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成渝、长江经济带、粤港澳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的枢纽。二是优先选择位于大陆桥走廊、西部陆海走廊等涉及西部地区走廊、沿边通道上的枢纽。三是鼓励2个及以上城市联合申报综合货运枢纽。
(3)综合货运枢纽应聚焦国家重点产业集群(粮食煤炭、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分布区域,且在进出口贸易、货物运输能力等方面已自发形成规模优势。
3.支持类型。相关地方应结合不同货物在运输时间、附加值等方面的特点和运输需求,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间进行组合,区分综合货运枢纽类型,包括:依托海运港口、内河港口形成与铁路专用线有效衔接的铁水联运型;依托机场货运作业区形成与铁路或高等级公路有效衔接的空铁(高铁)联运型、陆(公路)空联运型;依托铁路货运站形成与高等级公路有效衔接并实现大宗货物及集装箱大规模便捷转运的公铁联运型等。优先选择支持铁水联运型、空铁联运型综合货运枢纽,西部地区视本区域发展实际还可选择支持陆空联运型、公铁联运型综合货运枢纽。
4.资金分配
(1)分配方法。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建议名单,结合财力情况,采取“奖补结合”方式,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予以支持,并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的公路建设等其他相关项目资金、中央企业资金的统筹协调。奖补资金按照每个城市原则上不超过15亿元、每个城市群原则上不超过30亿元控制。具体按交通运输部核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补,东部、中部(含辽宁、吉林、黑龙江)、西部地区奖补比例分别为40%、50%、60%,实施第一年按每个城市5亿元的统一标准予以补助(城市群补助总额按10亿元上限控制),用于启动相关工作。后续年度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奖励。
(2)资金使用。财政部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各方面相关资金政策,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金管理细则,明确细化安排项目资金的程序、标准、投入方式等,规范资金用途与拨付流程等。有关城市或城市群按照有关规定和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将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及装备硬联通,引导规则标准及服务软联通,引导建立健全一体化运营机制等,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建设以及除前述规定用途外的物流园区建设和运营。鼓励城市或城市群加强各方面资金统筹,创新投入机制,灵活采取资本金注入、PPP、股权投资基金、绩效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撬动社会资本投入。
其他高等级公路、铁路主干线、航空机场等通道干线及基础设施建设,邮政快递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货物尾程配送、邮政快递末端配送等物流微循环建设相关项目资金可编制纳入实施方案,目前已有资金支持渠道的按既有渠道和方式安排(不作为交通运输部核定投资的内容),与奖补资金形成合力。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广疫情防控保险 助力做好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598号 1.加快研究制定疫情防控保险工作方案,细化部门责任分工,深化政保合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疫情防控保险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保险公司优先支持物流、餐饮、零售、文旅等特困行业企业投保。
2.指导推动保险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疫情防控保险业务,鼓励开发完善复工复产综合保险方案和健康保险、货物损失险等疫情防控保险产品,合理设定保险责任,加大宣传力度,精准推送保险产品信息。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助力稳岗扩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7号 为加大就业政策实施力度,推动政策速享尽享,助力用人单位稳定岗位、扩大就业,拟实施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直补快办”行动。
1.各地要精准锁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加快构建政策找人、无感智办、直补快办的落实机制,扩大政策落实率,提升企业获得感,支持企业更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2.加快全程网上经办。各地要加快建立省级一体化的就业补贴政策申领经办系统,其中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要在2022年12月底前全部实现网上申领,并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补贴申领、资格核对、办理进度查询、资金发放等服务。目前暂不具备全程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尽量通过电话咨询、指导、预约等方式提供服务。
3.推行“直补快办”模式。各地要改变以往企业上门申请、部门层层审批的工作模式,按月提取企业上月新增参保人员信息,会同当地教育等部门,做好与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库、毕业生信息等比对,主动筛选确定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通过上门宣传、12333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主动向受益对象推送政策,告知补贴政策内容、申请流程、经办渠道。对能够直接依托信息系统、大数据比对、相关单位信息协同等方式获得或核实政策凭证的,可直接发放到企业账户。
4.优化审核经办流程。各地要加密审核频次,做到随申请随确定随审核,不得简单以季度、年度为频次集中受理审核。对当地社保缴纳基数尚未核定的,可先按照企业实际缴费情况或上年度缴费基数,计算补贴额度,待缴费基数确定后再予核定。推广“一次审批、全期畅领”,企业初次申请补贴政策后,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编制好社保补贴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资金发放进度,对主动申请或筛查确定的单位,最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补贴发放流程。
5.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可参照上述“直补快办”要求执行。
6 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 1.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
(1)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各地区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
(2)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研究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到期后延期问题。
2.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7 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1.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2.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建房〔2022〕50号 1.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2.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3.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地落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4.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除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外,鼓励各地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
5.通过转租、分租形式出租房屋的,要确保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9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市监质发〔2022〕62号 1.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条码服务费标准。
2.完善“百万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培训平台”服务功能,推出一批适合小微企业自身成长的精品课程,为小微企业提供免费培训。倡导认证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针对小微企业优化认证流程,降低收费。
3.倡导有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费用。
4.引导大型广告企事业单位对接服务中小微企业广告需求,降低品牌营销成本,增加品牌附加值。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1.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1)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4.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5.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1.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3.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4.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2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1.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2.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3.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
4.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13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64号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1)推动信贷余额稳步增长。银行机构要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
(2)实施专门资源倾斜。银行机构要充分评估疫情影响,通过安排专项信贷额度、调整绩效考核、合理下放审批权限、实施优惠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式,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行业的信贷资源倾斜和保障。
(3)强化普惠金融服务。2022年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确保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继续实现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增速目标。银行机构要层层抓实小微企业、涉农信贷计划执行,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进一步倾斜信贷资源,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停工停产期间应急性资金需求、复工复产提供信贷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要确保全年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地方法人银行要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小再贷款等政策。
(4)提升融资担保效能。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压缩授信或收回贷款。鼓励省级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扩大再担保业务覆盖面。
2.做好接续融资安排
(1)明确帮扶支持对象。银行机构要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记录良好、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能帮尽帮,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2)主动开展续贷服务。银行机构要加强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融资需求的跟踪分析,主动提前开展接续融资信贷评审,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积极给予续贷支持。
(3)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期限。办理延期时不得“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延期贷款涉及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有关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给予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
(4)完善个贷还款安排。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5)提供便利还贷方式。对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短期循环用信需求的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银行机构推广“随借随还”的贷款模式。
(6)对减租人给予支持。对2022年减免3—6个月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国有房屋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国有银行在满足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根据贷款申请人资质情况和证明性材料,进一步优化相关机制和业务流程。对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国有银行可同等给予上述优惠。
(7)用好地方纾困政策。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利用各级地方政府推出的纾困帮扶基金、风险补偿、财政贴息、财政奖补等政策安排,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金融支持。
(8)发挥各类组织作用。融资租赁公司要主动了解承租人的困难及诉求,合理采取展期续租、降租让利等帮扶措施。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客户自主协商,灵活采取减缓催收、贷款展期、续贷等支持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客户,典当行要适当减缓催收,减收或免收罚息,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
3.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提高行业不良容忍度。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
4.持续提升服务效率
(1)提高业务办理时效。在疫情集中暴发地区,银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阶段性简化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落实贷款调查和评审的,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采取“容缺办理、事后补办”等方式,以实现快速审批、快速放款。
(2)适当减免服务收费。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政策,鼓励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力度。
(3)加快保险理赔服务。保险机构要做好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保险服务,主动了解投保企业和客户损失情况,开辟绿色通道,提升理赔效率,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5.创新信贷服务模式
(1)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银行机构要深入挖掘和有效利用涉企信用信息数据,增加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信用贷款的投放。
(2)优化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机构优化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法合规发展订单、存货、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加强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加大对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3)创设专项纾困产品。鼓励银行机构针对受疫情影响的特定区域、特定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专项纾困信贷产品,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
6.发挥保险保障功能
(1)增加保险产品供给。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特点,积极发展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业务,创新保险产品,丰富企业风险分散渠道。
(2)提高保险覆盖面。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营业中断险、财产损失险、雇主责任险、货物运输险等业务覆盖面,为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的财产损失及营业中断利润损失等提供保险保障。
(3)鼓励延期收取保费。在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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