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人社函[2023]173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3-05-04
摘要: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3]173号 2023-05-04各市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3]173号             2023-05-04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动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8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市(区)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市(区)要继续按照中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擅自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区)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宣传,强化基金风险监测。各市(区)在费率调整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年5月4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