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头市1999-2018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1-09-03
摘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头市1999-2018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9-3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汕头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1999-2018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现予以公布。

  本文件自2021年9月6日起实施。

  附件:

  1.汕头市1999-2018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汕头市1999-2018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头市1999-2018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与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头市1999-2018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2019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与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汕头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其中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要求或造价偏高的,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按照房地产项目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计算扣除项目中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造价。如房地产项目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为此,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汕头市1999-2018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主要包含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建筑工程、特殊装饰工程、燃气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等七大类别,用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造价审核。

  四、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按规定权限审核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及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

  五、其它事项

  本《公告》标准参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计价规范、各专业计价定额及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计价管理规定和造价信息,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定。

  六、本公告为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自2021年9月6日起执行,其中2008-2016年扣除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汕头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6月2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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