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英文版)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8-08-31
摘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英文版)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解读

产业投资基金涉税问题分析<赵伟、王庆>

无偿使用房屋的涉税问题分析<李霄羽>

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的构想<赵艾凤、姚震>

持股平台涉税问题深度解析<税行者>

地产前融的资金退出及财税处理<西政资本>

新个税法变化总结:一图看清9大8小改动之处 <平个税>

北京税务发布热点问题集(2020年7月)<北京税务>

例解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调整<凡人李欣>

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对比表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细化的个税反避税有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变化点对照表<国瑞兴光>

对《个税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正和税友>

个税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6条的违宪问题分析<蓝敏>

积极发声,争取将“视同条款”阻挡在《实施条例》之外<无极小刀>

构建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的五点思考<孔丹阳>

实例解析专项附加扣除等基本概念及运用<段文涛>

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探析<袁森庚>

谁去扣缴综合所得个税扣“专项附加扣除”——发工资的单位

个人所得税领域引入“视同销售”概念必须谨慎

深度解读《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正和税友>

除了“五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个税还有哪些扣除项目?<正和税友>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四个理解误区<东方税语>

关于对《个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修改意见<华税(深圳)>

深度解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八大亮点和五处不足<华税>

新个税法生效后VIE架构是否凉凉?——关于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所得的纳税义务及反避税初讨<杨薇 丁灿榕>

实务解析个税累计预扣法与专项附加扣除<段文涛>

同时取得综合与经营所得如何减除费用<段文涛>

一图看懂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办<税务总局>

与非居民个人相关的个税政策梳理(截止2018年12月31日)<转让定价网>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个人所得税规定<李欣>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2019年)<李欣>

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涉税规定(2019年)<李欣>

我国现行税收抵免浅析: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陈旭>

职业年金、企业年金涉税规定(2019年)<李欣>

上市公司居民个人员工股权激励个税计算(2019年)<李欣>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辨析<明税>

把握三个关键点读懂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过渡问题<李欣>

非居民个人年终奖适用政策探讨<赵国庆>

七种特殊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鲁自平>

税后所得受新个税法的实施影响<大力税手>

例解居民个人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个税的预扣和申报<李欣>

税后所得受新个税法的实施影响<大力税手>

经营所得:究竟该对谁进行核定?<骏哥>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纳税有何差异<小颖言税>

新瓶能否装旧酒?——评“其他所得”重现江湖的74号公告<金杜研究院>

彪悍的74号公告——人大取消的、硬给征回来了<蓝敏说税>

居民、非居民、无住所、外籍、华侨概念辨析<老牛>

协定优惠待遇享受从“备案”到“备查”, 法律责任如何分担是亮点<赵国庆>

劳动争议涉补偿工资损失个税之争:裁决,咨询税务专管员,限制消费,强制执行齐上阵<第三只眼>

授课是销售服务还是转让著作权?是否免征增值税?<胡晓明>

合伙企业涉及的税务处理<李舟>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债务重组利得与计税基础的一点思考<朱睿>

2020年LPR接管贷款基准利率,涉及九项税收政策<税务通>

全额与限额捐赠支出扣除的次序影响扣除限额吗?<财税星空>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如何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解读)<问税问我>

与援助、捐赠有关的税会处理<严颖>

个税“退税”折射出来的问题<左岸金戈>

境外所得个税政策出台,“走出去”居民个人及投资于中国的外籍个人应密切关注

新个税要点全总结<阿莲姐姐>

错期发放工资,怎么缴个税?<明税>

新个税法下,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那些事<正和税友>

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争议<正和税友>

新个税法下,外籍个人有望享受“国民待遇”<正和税友>

个税与社保:社会保险事业税收支持政策总结<法税先锋刘金涛>

新《个税法》学习心得系列<无极小刀>

新个税法实施后,年终奖怎么发?<劳权>

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热点政策问题解答<税务总局>

年终奖计征个税方法究竟应何时功成身退<胡晓明>

新个税删除“其他所得”的辩证思析<叶全华>

个税手续费会计核算科目终于明确了<王骏>

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申报知识问答<厦门税务>

新个税10月申报疑难问题解读<厦门税务>

海外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主要政策梳理

个人所得税改革聚焦——税法修正案终稿要点解读

外籍员工2018年10-12月“过渡期”还能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

“其他所得”行将寿终正寝 “偶然所得”等必然发展壮大<胡晓明>

工薪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五千元,究竟始于何时?<胡晓明>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勿忘按月申报<何晓霞>

外籍个人是否还可享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等14个新《个人所得税法》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应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法理商榷<刘天永>

股权转让中的9大纳税误区及其法律风险总结<华税税务争议组>

筑巢引凤,个税怎么交?<阮益飞 周孔德>

个人所得税学习笔记——“境内所得”那点事儿<老牛>

个人所得税补缴与拒缴面临的刑罚不同<一叶税舟>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如何预扣预缴个税案例解析<刘海湘>

新个税法下的“其他所得”还征税吗?<华税>

八案例定位特许权使用费<晶晶亮的税月>

教育行业热点问题10问答<北京税务>

新个税对居民个人持有境外股权影响研究<史俊明>

支持疫情防控,地方政府可以减免哪些税款?<财税星空>

直接捐赠不能扣除,除非公益组织给你开票<马泽方>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