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机构或个人专利使用费如何扣缴税款?

来源:税务之家综合 作者:税务之家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7-14
摘要: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支付境外机构或个人专利使用费如何扣缴税款

  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境外单位或个人专利权使用费,支付单位或个人应当扣缴哪些税费?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明确,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缴纳增值税。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在增值税的征管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二十条还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专利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销售无形资产的范围,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支付专利使用费要按6%的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注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附加税费。现行政策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五条规定:“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形。”因此,从2021年9月1日起,境内企业支付境外机构或个人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不再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境内单位应该在向其支付专利使用费时扣缴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支付对象为外籍个人的,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此,境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许可各种特许权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特许权使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时应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的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同时,扣除项目中还应包括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因此,在为境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价费和相关税费从收入中扣除后,再按法定标准计算扣除。

  五、印花税。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在印花税的征管上,印花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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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的解答——

向外方支付专利技术转让费如何扣缴税款?

  问:某企业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因设备改造,2013年12月与境外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转让协议,约定技术一次性由外方提供。今年1月,外方公司来人,完成了技术转让。企业根据约定,向对方支付技术转让费120万元,技术培训费10万元。对境外公司取得的这笔收入,企业应如何扣缴其税款?

  答: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条款的所得,包括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以收入全额计算所得额,不得减除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条款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规定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包括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税款扣缴

  境外公司向境内企业收取的技术转让费所得:(1200000+100000)÷(1+6%)=1226415(元)。

  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300000÷(1+6%)×10%=122641.51(元)。

  对企业所得税的扣缴,应以收入全额计税,不能减除包括税金在内的任何成本费用支出。

  增值税

  税法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中“境内”,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第六条规定,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技术转让费的征收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把技术转让费作为“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中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一项内容,具体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税款扣缴

  境内企业作为技术转让费的接受方,应履行扣缴外方增值税的义务。应扣缴增值税:1300000÷(1+6%)×6%=73584.91(元)。

  风险提示

  境内企业应关注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的细节,防范涉税风险。

  关注扣缴税款的抵扣条件。扣缴义务人如果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可以凭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要注意抵减的条件,即企业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如果资料不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关注扣缴税款的实现时间。“营改增”试点后,扣缴义务人接受应税服务支付销售款项或者取得支付销售款项凭据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该款项发生的当天。如果书面合同有确定的付款日期,即使到期未付款也应在付款到期日实时进行扣缴。至于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扣缴义务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不过,纳税人发生扣缴义务后应及时在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缴纳。

  关注扣缴税款的税基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试点后,企业由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变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这样,扣缴税款的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扣缴时应注意含税与不含税的换算。需要把支付的专用技术含税价换算成不含税价作为计算扣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同时,应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不过,别忘了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费的扣缴与申报。

  关注税收优惠的限制条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免税条件是外方转让技术合同须得到接受方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并将认定文件和转让合同报主管国税局备案。否则,接受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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