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7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0-07-31
摘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将融资租赁中售后回租业务归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即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直租业务开具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76号建议的答复

许福仓、杜永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贷款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银行贷款利息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问题。按照现行增值税管理“道道征道道扣”的原则,如果借款利息等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从根本上打通融资行为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首先就应当对存款利息进行征税。但在现有条件下,对存款利息进行征税难度较大,而且对居民的存款进行征税,也无法解决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因此国家在税率设计上,充分考虑了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带来的税负影响,整体降低了增值税税率水平。与此同时,在201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征求增值税立法意见的过程中,我局也将“允许贷款服务抵扣进项税额”作为一项意见建议,提交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二是关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问题。当前,税法规定融资租赁分为直租和售后回租两种方式。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将融资租赁中售后回租业务归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即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直租业务开具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税收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省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何丽君,0931—8533801。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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