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虚开走逃 税警依法定性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8-03-08
摘要:家黄金贸易企业短期大量对外开票后失联。在原始资料缺失、人员联系不上、言证无法取得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以国家税务总局两项新颁布法规为依据,辗转千里调查取证,最终依法确认了企业的违法事实。 近期,宁波市宁海县国税局与公安机关联手查处一起团伙虚开黄

  家黄金贸易企业短期大量对外开票后失联。在原始资料缺失、人员联系不上、言证无法取得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以国家税务总局两项新颁布法规为依据,辗转千里调查取证,最终依法确认了企业的违法事实。

  近期,宁波市宁海县国税局与公安机关联手查处一起团伙虚开“黄金票”案件。违法分子以两家贸易公司为平台,虚构黄金购销业务,向北京、天津、山东等9省市的34家下游企业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3份,涉及金额2.27亿余元,税额3872万元。目前,涉案企业的违法手段和违法事实已查清,由于企业走逃,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主要犯罪嫌疑人金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案发:企业大量开票后走逃

  2016年10月,宁海县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线索: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向税务机关反映,宁海县X贵金属有限公司和J贵金属有限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该局随即成立专案组,对两家企业立案调查。

  检查人员调阅征管信息发现,X公司和J公司均于2015年5月办理税务登记,经营项目均为贵金属、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批发,企业注册地为同一地址,法定代表人分别为李某和张某。两家公司在2015年5月~11月尚有发票领购记录,期间向全国9个省市30余家下游企业开具了超过2亿元品名为黄金的增值税发票。

  检查人员从企业主管税务分局了解到,由于两家涉案企业短期大量对外开票,状态异常,发票风险系统发出预警后,基层管理分局便对企业停止供票。在后期核查时,税务人员发现两家企业均停止纳税申报,人员已失联,遂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同一时间注册登记、同一经营地址、相同的经营业务、短期内大量开具高面额发票、同时停止纳税申报……综合各方信息,检查人员认为两家企业行为蹊跷,具有虚开发票违法重大嫌疑。

  该局迅速向宁海县公安局经侦部门通报情况,并会同公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人员赴企业经营地调查发现,两家企业办公场地已转租,现场未留下任何资料线索。

  根据基层管理分局提供的线索,调查组与两家涉案企业的代账会计——宁海S会计服务公司负责人阮某取得了联系。阮某称,X公司和J公司由同一批人注册成立,委托S会计服务公司代理记账,阮某和会计王某分别为两家公司代理记账和纳税申报业务。

  据阮某回忆,在设立公司时对方共有3人一起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带队的一人在登记法定代表人信息时,随手从一叠身份证中抽取了一张交给了办理人员。阮某由此推断,两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实际经营人。阮某称,平时需要做账和申报时,两家企业会有人员携带资料交给代理公司,但他们并不知道这些人员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根据阮某和王某描述的两家涉案企业设立人的体貌特征,结合企业涉嫌黄金票虚开的情况,公安机关经侦人员联想到网上追逃的虚开黄金票案件嫌疑人信息,便将网上追逃人员照片交由阮某、王某辨认。经辨认,注册X公司和J公司实际经营人,为安徽固镇县另一起黄金票虚开案件的涉案嫌疑人金某。

  转机:新法规为调查指明方向

  尽管涉案企业实际经营人金某身份得到了证实,但案件后续调查却有些棘手。按照稽查调查取证程序,检查人员需取得涉案企业虚开相关证据,并得到涉案企业人员签章确认,案件才能够定性和结案。但两家涉案企业人员已失联,无法取得原始涉税资料证据和言证,这为案件调查带来了困难。

  2016年12月初,国家税务总局接连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

  两项新法规明确了走逃(失联)企业的违法判定标准和其所开具发票的处理办法,明确在企业走逃(失联)情况下,检查人员取得涉案企业虚开相关证据资料后,无需经过涉案当事人签章确认。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时,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依据和固定证据的标准。

  两项新法规的颁布,为案件调查带来了转机,为专案组后续的调查取证,以及企业违法行为认定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和支撑。

  专案组重新制订了调查计划,决定依据两项新法规,在程序上首先确认企业已走逃(失联),随后通过上下游企业调查,厘清企业发票流、资金流和物流脉络,寻找企业虚假经营、虚开发票的证据。

  专案组对两家企业下达了《检查通知书》,由其代理会计代为签收,并用执法记录仪对过程进行记录。在尝试通过各种渠道仍然无法联系到两家企业的情况下,专案组依法将企业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通过调阅征管软件数据,结合涉案企业留存在代理会计处的为数不多的会计资料,办案人员发现了企业几条发票流和资金流重要信息:其一,两家涉案企业主要从上海Y商贸公司、南京C网络科技公司和重庆L黄金投资公司3家企业购入黄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79份,金额2.28亿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3880万元,购货款已全部付清;其二,两家涉案企业向下游34家企业开具品名为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3份,金额2.27亿元,销项税额3872万元,销货款均挂账应收账款,未实际收取;其三,有8个来自广东深圳的个人账户曾陆续向两家涉案企业汇款,累计金额2.1亿元,这笔资金挂账在其他应付账款科目中,资金具体来源和用途不明。

  企业黄金购销业务貌似正常,但销售货款为何均挂账应收账款科目?企业为何与8个个人账户有不明大额资金往来?企业经营信息疑点重重。

  定案:辗转千里锁定违法事实

  专案组依照计划,选取涉案企业的3家上游企业和9家交易金额较大的下游企业实施外调,查找证据。

  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7月~11月期间,两家涉案企业先后6次向上海Y公司、南京C公司和重庆L公司购买黄金,经办人均为金某,交易过程未发现异常。

  在赴天津、上海、成都和连云港等8个地区对9家下游企业实地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9家受票下游企业注册法定代表人均非当地人,并且在两家涉案企业受到停票处理后的3个月内已先后走逃,相关发票和财务资料基本没有留存。

  在当地税务机关的协助下,专案组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调阅了9家下游企业进销项发票信息,发现9家企业从两家涉案企业获得品名为黄金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但其对外开具的销项发票却为钢材、建材、日用品等,并无黄金销售业务,呈现出明显的变票虚开特征。

  此时,其余25家下游受票企业的协查也有了回复,其情况与9家受票企业情况基本相同,人员均已失联,企业已被当地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已立案调查,并且存在发票进销项品名不一致情况。

  既然两家涉案企业与下游企业没有发生黄金交易,其从上游3家企业购买的价值2亿元的黄金去哪了?

  检查人员联想到,在对上游重庆L公司实施调查时,企业人员曾称,目前国内黄金市场实行会员制,购买黄金只有与会员单位才能交易。但在深圳某小镇中有一个黄金交易市场,市场个体业户专门从事金银加工和交易,黄金买卖并无门槛限制,个人可与市场内与任意一家商户进行黄金交易,而且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案人员调查涉案企业银行账户往来信息发现,给涉案企业汇款2.1亿元的8个个人账户的开户所在位置正是深圳某小镇,而且该笔金额与涉案企业购买黄金总额2.28亿元非常接近。综合调查信息,办案人员推定涉案企业在套取黄金进项发票后,已转手将黄金在深圳某小镇的黄金交易市场进行了抛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和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宁海县国税局稽查局经过数月调查追踪,以两家走逃企业发票流、资金流、物流调查获得的证据和合理推定为依据,确认两家涉案企业与34家下游企业交易虚假,最终认定两家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经查,金某等人结成违法团伙,利用虚假身份成立X、J两家贸易公司,向上游3家企业购买黄金套取增值税进项发票,随后将黄金抛售,并向该团伙控制设立的34家下游企业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3份,涉及金额2.27亿元。

  目前,根据企业违法认定结果,宁海县国税局稽查局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金某等涉案人员实施网上追逃。

  税案评析:缜密取证审慎定性

  宁波市宁海县国税局稽查局局长应华强

  本案是一起团伙虚开黄金票违法案件。违法人员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两家黄金贸易企业,采购黄金套取进项发票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同伙设立的下游企业虚开发票,随后下游企业再对外“变票”虚开非法牟利,形成了一条完整隐蔽的违法业务“流水线”。事发后,违法人员望风而遁,迅速走逃,为案件的定性和查处带来了困难。办案人员锲而不舍、不畏艰难,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和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两项法规为依据,缜密取证,最终确认了涉案企业违法事实,案件得以水落石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和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两项法规的颁布,对查处和定性走逃(失联)企业违法案件意义重大。法规确定了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标准和其所开具发票的处理办法外,还进一步明确了走逃(失联)企业虚开违法的认定依据和固定证据标准,使税务机关查处走逃(失联)企业虚开违法案件、确认企业违法行为有了法规依据,为检查人员打击虚开违法进一步提供了支撑和助力。

  本案的查处经验可为税务机关查处类似案件提供借鉴。检查人员在查处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应以两项法规为指导文件,首先准确确定检查方向,即:确认涉案企业是否已走逃失联,并对涉案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的交易活动实施重点调查。

  为实现证实企业虚假交易,继而准确认定走逃(失联)企业虚开违法行为的调查目标,检查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依照两项法规相关条款规定,重点采集能够有效印证企业交易真实性的发票流、资金流和物流证据,并通过证据来源单位确认、税务执法记录仪实时记录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为企业行为定性和案件成功查办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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