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有资产占用费等五项省级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指引》 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2-01-12
摘要:负责向缴费人开具《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明确破损公路及设施赔(补)偿费和占用费缴费金额(不含罚款);负责与各级税务部门做好政策、2020年至2021年征缴明细等资料交接;负责做好政策业务对接及征收宣传辅导;配合做好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有资产占用费等五项省级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指引》 的通知

各县市区税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湘西自治州中心支行辖内各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规范我州划转后操作流程,现将《湘西自治州国有资产占用费等五项省级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附件:湘西自治州国有资产占用费等省级五项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行

2022年1月12日

湘西自治州国有资产占用费等五项省级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七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

  2.《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国有资产占用费等五项省级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税发〔2021〕85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全省非税收入划转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21〕87号)

  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7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征缴入库方式的通知》(州政办函〔2021〕118 号)

  二、划转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起,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非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破损公路及设施赔(补)偿费和占用费、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五项省级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划转后,除相关文件规定外,五项省级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划转项目的征收工作;负责与各级税务部门做好政策、2020年至2021年征缴明细等资料交接;负责政策业务对接及征收宣传辅导;与税务部门共同做好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按照规定办理退费相关事宜。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审批,并向税务部门推送缴费信息;配合做好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向缴费人开具《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明确破损公路及设施赔(补)偿费和占用费缴费金额(不含罚款);负责与各级税务部门做好政策、2020年至2021年征缴明细等资料交接;负责做好政策业务对接及征收宣传辅导;配合做好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

  (四)税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开展相关费款的征收工作;负责制定征收工作流程;负责与各级相关部门做好政策、2020年至2021年征缴明细、历史欠费明细等资料交接;将征收明细传递给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规定办理退费;提供划转前欠费入库通道,负责划转后欠费的催缴;做好非税收入政策业务对接及征收宣传辅导;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

  (五)人民银行:负责按规定设置五项省级非税收入预算科目及预算级次等;负责监督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负责审核办理五项省级非税收入入库资金的更正和退库;负责与财政、税务部门开展定期对账。

  四、缴库方式

  省级5项非税收入由缴费人自行通过税务窗口或电子税务局等途径申报,经金税系统缴入国库。

  五、业务交接

  划转后,对于2022年1月1日前因各种原因形成的欠费,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原执收(监缴)单位在通知缴费人缴纳以前年度欠费时,应一并向税务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缴费人应持原执收(监缴)单位审核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欠费,税务部门应提供申报缴费通道,积极引导缴费人完成以前年度欠费补缴工作。

  2022年1月1日前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缴入国库的五项省级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2022年1月1日后形成的费款,由税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费源信息进行征收。缴费人未按时缴纳费款的,由税务部门负责催缴,经税务部门催缴后,缴费人仍未缴纳的,税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欠费信息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部门,由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税务部门共同依法依规处理。

  六、征缴流程

  (一)国有资产占用费。州本级国有资产占用费由主管部门核定缴费金额,向缴费人下达缴款通知单;其他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各县市区税务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缴费金额。

  (二)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省直管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由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按省级相关部门确定的缴费金额,推送税务部门。其他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可由缴费人或者相关第三方凭审批文件及协议等证明资料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也可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确定的缴费金额推送税务部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三)非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由缴费人凭审批文件、合同或协议等证明资料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破损公路及设施赔补偿费和占用费(仅限于普通公路)。

  由缴费人凭交通运输等部门出具的公路赔(补)偿通知书等资料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五)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缴费人获得停车场经营权的,凭招拍挂合同、协议等资料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缴费人被授权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泊位和停车场进行管理和收费的,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以上五项省级非税收入相关申报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

  各级税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研究确定具体征缴流程,积极推进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

  七、预算科目

  国有资产占用费入“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预算科目,科目代码“103070699”;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非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及破损公路及设施赔(补)偿费和占用费入“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预算科目,科目代码“1030799”;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入“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预算科目,科目代码“103072101”。

  八、票据使用

  五项省级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通过税务金税系统申报入库,使用税收票证,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九、退库管理

  划转前产生的退费,按照原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划转后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后,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报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复核同意后,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十、交流协作

  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与税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沟通与协作,通过联合组织培训、互派人员学习交流等方式熟悉相关业务;对征缴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沟通,共同协商解决。

  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公路、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落实。

  附件:湘西自治州国有资产占用费等省级五项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附件:

湘西自治州国有资产占用费等省级五项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编号:州〔 〕年第 号:

  根据国有资产占用费等省级五项非税收入征收相关规定,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持本通知到 税务部门缴纳。

  经办人(签章) :    核定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湘西自治州非税收入应缴款详单

项目名称

费款所属期

应缴纳金额

预算分配比例

 

   

 

 

   

 

 

   

 

合计金额

大写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填表说明:

  1.项目名称:填写国有资产占用费/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非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破损公路及设施赔(补)偿费和占用费/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

  2.费款所属期:按期缴纳的,填写所属期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按次缴纳的,填写缴费义务发生日期当月。

  3.预算分配比例:填写省级 %,地市 %,县区 %。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