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援企稳岗促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2-04-15
摘要: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做好援企稳岗稳就业,促进企业恢复发展,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援企稳岗促就业九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援企稳岗促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人社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做好援企稳岗稳就业,促进企业恢复发展,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援企稳岗促就业九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助力企业稳定岗位

  (一)加快兑现春节期间稳生产稳用工奖补。春节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春节期间稳生产稳用工的通知》(榕政办发[2022]1号),各县(市)区要加快兑现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用工引工奖补、职业培训补贴等惠企政策,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二)降低社会保险费。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低至1%;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被纳入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2022年因为疫情管控等原因,无法办理社保缴费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理防范管理的次月起3个月内,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延缴期间可申请免收滞纳金。

  (四)落实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顶格实施国家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至90%。

  (五)支持企业稳岗稳就业。对被纳入封控、管控区内的企业,且企业2022年4月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数不低于2022年2月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数的90%(含90%),根据2022年4月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数,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单家企业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所需资金从县(市)区统筹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二、加大技能培训力度

  (六)支持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在岗职工(在本单位缴纳失业保险或养老保险)开展以岗位技能类课程为主的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推动企业稳生产、保岗位、促发展。

  (七)支持新就业形态专项培训。根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培训需要,大力支持互联网营销师、无人机驾驶、网约配送等新就业形态专项培训,鼓励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根据培训意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加大稳就业力度,对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

  三、做好企业用工服务

  (八)支持企业共享用工。鼓励阶段性用工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与生产不饱和、富余员工较多的企业共享用工。延续实施春节期间用工调剂补贴标准至2022年底,各类用工调剂平台(暂时歇业的各类企业、行业协会、能够组织闲散劳动力的乡镇街道、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组织顶岗实习的职业技工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为重点企业调剂员工,且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按每人500元标准予以补助。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2022年,中小微企业招用在榕首次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县(市)区统筹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十)全面强化就业服务。落实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制度,对保障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指定专人专门对接,及时掌握企业用工计划,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依托各级招聘平台,多措并举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就业服务,促进人岗匹配。

  四、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

  (十一)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延长失业补助金等阶段性扩围政策受理期限,对符合2021年申领条件的,及时发放失业补助金。

  (十二)延长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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