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医保待医[2022]26号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2-09-26
摘要:户籍迁入本市不满10年的老年居民、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以及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人员,按照本地同类型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各级财政给予同等财政补助。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苏医保待医〔2022〕26号          2022-09-26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53号)以及《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类型调整为: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学生儿童和大学生。

  二、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150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1100元,学生儿童及大学生每人每年700元。

  三、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49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51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0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190元。

  四、户籍迁入本市不满10年的老年居民、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以及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人员,按照本地同类型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各级财政给予同等财政补助。

  五、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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