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3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01-05-24
摘要: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法规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你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按法规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1]366号      2001-05-24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有关行政管理费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函[2000]105号)收悉。鉴于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开办费支出数额较大,按法规提取的管理费无法满足其开支需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法规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你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按法规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