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地税函[2009]111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09-06-11
摘要: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按照依法征税、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好国家各项税收政策,把该收的税一分不少地收回来,把该落实的税收优惠不抹不扣地落实刽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晋地税函[2009]111号     2009-06-1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加快推进煤矿企些兼并重组,实现煤炭产业集约高效和可持续发展,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对实现"三个发展"战咯目标,应对当前严峻经济形势,保增长、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发挥地税部门税收管理和服务职能作用,以实际行动支持和服务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省局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按照依法征税、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好国家各项税收政策,把该收的税一分不少地收回来,把该落实的税收优惠不抹不扣地落实刽位。

  (一)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政策

  1、严格区分转让企业产权和出售企业资产。对以转让企业为名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对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不应征收营业税。

  2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区别不同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不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律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中涉及股权收购、资产牧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的,其重组交易对价中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重组交易中涉及企业债务重组的,其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5)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符合上述条件的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在煤矿企业发生兼并重组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征收企止所得税。

  3、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过程申,被兼并企业取得的各类经济补偿收入,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取得经济补偿当期,确认相应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税务机关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244号)的规定,按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严格掌握契税征、减、免税收政策界限,对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限定条件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契税。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的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士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对承受方应征伙契税。

  (二)督促相关企业履行法定义务

  1、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末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三)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新企业启用的资金账簿中已贴花部分、各类已贴花未变动主要条款的应税合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的规定免征印花税。

  2. 对兼并重组企业承接被兼并煤矿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减征或免征契税。

  二、切实加强税费征收管理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要求,到2010年全省矿井数量要控制在1000座以内;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是由兼并重组企业在被兼并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各项税费收入仍维持原归属不变,以稳定和保障各市县地方财力。各级地税机关要密切关注本地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工作,切实采取取有力措施,加强税费征管,防范税费流失。

  1、建立功态控管工作机制。各市、县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摸底调查工作,彻底澄清和掌握辖区内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情况。在此基础上,主管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有兼并重组意向的煤矿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煤矿企业建立监控台账,健全征管档案资料,实施动态控管,针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进度,及时采取相应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措施。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煤管、国土、工商、国税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及时掌握本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源头控管。

  2、加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税务事项报告管理。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税务事项报告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涉及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纳税人在签订重组整合协议、编制完成重组整合方案、接到看关部门批准文件、开始实施重组整合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emp1renews.page--]

  3、加强欠缴税费管理。一是认真开展核查工作,切实摸清欠缴税费底数。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规程》和有关欠税管理制度的要求和程序,认真组织开展煤矿企业欠缴税费核查工作,逐户逐笔核实、登记、确认,并监督煤矿企业及时登记入账,纳入财务核算。二是加大欠缴税费清缴力度。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欠税清缴管理职责,将清欠责任落实到人,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清缴欠缴税费。对于能在兼并重组前清缴的欠缴税费,一定要及时清缴入库;对于企业确有困难,在兼并重组前难以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向兼并重组方明确欠缴税费清缴责任,要求兼并重组后纳税人制定清欠计划,继续履行欠缴税费清缴义务,

  4、加强煤矿转让环节税款征收。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加强对转让煤矿股权、资产等的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费流失;要正确区分税收征,免界限,对于应当征收的税收,要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对于应当免征或不应征收的税收,耍严格审批认定手续,完善相关资料。

  5、继续抓好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各地要强化对煤炭行业税费的征收管理,全面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企业税收征管的通知》、《关于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煤炭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同考核”的工作要求,结合各地近年来在煤炭税费征管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抓好煤炭产量监控、深入开展煤炭税费评估,强化税费源泉控管,切实保证全省煤炭税费收入的稳定增长。

  三、主动做好优化搬务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最大限度地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供高效、便捷、周到的涉税服务,有力地支持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顺利开展。

  1、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各级要加强对涉及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税收政策辅导,主动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梳理、宣传工作,确保企业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各项税收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奠定坚定的基础。

  2、实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跟踪服务。各级地税机关要比照省局关于《为重大投资项目纳税人提供跟踪服务的实施意见》(晋地税[2006]164号)工作要求,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跟踪服务,主管地税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纳税服务事宜,实行全程的涉税跟踪服务。要严格落实首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事项,实行优先受理,特事特办,办结时限应在省局《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制》所规定时限的基础上尽力缩短。

  3、落实延期缴纳税款政策。对于煤矿企业在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固内,严格审核予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四、工作要求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今年全省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税收政策执行到位、征管手段落实到位、纳税服务提供到位。

  1、建立监控报告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动态监控辖区内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进展情况,及时填制、上报《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监控报告表》(附后)。市级地税机关要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结束后10日内,按户向省局上报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监控报告表》。 12月20日前,各市局请将本地煤矿兼并重组税收管理和服务情况总结上报省局(并附汇总监控报告表)。

  2、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梳理和研究国家有关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针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应税行为,准确适用相关税收政策。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难以确认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上级税务机关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解答基层在执行税收政策中遇到的问题。

  3、积极探索和创新煤炭行业税费管理模式。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目标是要将全省煤矿数量压缩到1000座以下,实现资源整合、规模经营,形成以大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全省煤矿企业经营主体、企业理念、公司治理结构等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各级地税部门要尽快适应这一变化,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我省煤炭行业特点的新的管理服务模式,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完成后,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强化煤炭税源管理,要将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全部纳入省级重点税源监控范固,加强税源分析和控管;二是全面实行查账征收,要监督和指导煤炭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账簿凭证,规范收入成木核算,符合查账征收标准,逐步实现对全省煤炭企业的全面查账征收管理。三是提升税收服务水平,要指导煤炭企业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建立内部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努力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4、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涉及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政策落实、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有政策而不落实,或者随意抬高税收优惠政策门槛,或者税收监管不到位、造成税收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下半年,省局将纽织开展对各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执行情况的督查调研,进一步促进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监控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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