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中的国际税收管理问题初探

来源:泰安地税 作者:黄晓辉 张正 人气: 时间:2017-11-23
摘要:近年来,国际经济一体化速度加快,教育产业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又迎来一个新的时期。 我国加入WTO后,在全球化组织和教育服务贸易的推动下,中外合作办学成为我国教育开放最显著的表现形式。但因国际税源监管机制不完善、相关政策不明确、税务管理不到位、合作

近年来,国际经济一体化速度加快,教育产业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又迎来一个新的时期。 我国加入WTO后,在全球化组织和教育服务贸易的推动下,中外合作办学成为我国教育开放最显著的表现形式。但因国际税源监管机制不完善、相关政策不明确、税务管理不到位、合作办学者税法意识相对弱化等因素,致使中外合作办学中的国际税收管理亟待进一步加强。

一、存在的问题

(一)中外合作办学税收实质模糊。中外合作办学形式多种多样,设立机构属性也略有不同,但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国合作办学者取得收入的方式却大致相同。首先,都是由中方学校负责招生,收取学费后以中方学校出具普通收据,而后在将学费按既定比例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外合作办学者完成付汇。在实际教学活动中也是双方都有参与。表面看来,在校学生支付给了双方学费,且为学历教育,应该符合免税政策,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中外合作办学(除法人单位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税收法律实质是中方学校引进国外先进教育资源的同时,国外合作办学者派遣外籍教师在华提供教育劳务,由于非法人单位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都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地位,税收问题也应分而论之:一是中方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涉税收入符合免税政策;二是中方学校向国外合作办学支付款项,此为非居民税收相关问题。

(二)合作办学双方税收法律意识薄弱。承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各大专院校均是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编制,从事学历教育,符合非盈利机构范畴,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基本免征,部分学校教职员工的薪金也是有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发放,个人所得税也一并由其代扣代缴,此类单位涉税事项发生频率相对较少,同时税务机关管理视野也很少关注于此。在税务人员走进校门,与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人员交谈初期,“学历教育免税”成为对方的普遍认知,对我国税法更深入的了解显然不够,对国际税收相关知识更是知之甚少,税法赋予合作办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基本不被了解。

(三)税源信息难掌握。中方合作办学学校都为事业单位,且享受从事学历教育而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因此基本不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无从掌握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导致这部分税源游离在税务机关管理之外。但如果不主动去查找相关信息,税源很难被发现并纳入监管。

(四)外籍教师真实收入难确定。一是大多数外籍教师申报的收入明显偏低。据调查,80%的人员申报收入均不超过4800元;二是个别外籍教师有兼职行为,他们仅对本校取得的收入申报,而对在其他单位取得的讲学费、加班费等工资表外收入不申报;三是聘任学校在支付工资后,还为其负担个人住房租金、水、电等费用,从而以实报实销形式隐藏了收入;四是聘任外籍教师的院校大多不愿为外教扣缴税款。

(五)当非居民企业劳务提供地点同时涉及境内外时,境内收入的确定就存在较大难度。如果按五五比例平均分配境内外收入,虽然易于操作,但缺乏科学性;如果按照境内外劳务时间划分,税务部门又难以查证。由于没有具体细化的标准,征纳双方不断博弈,既容易引发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争议,也增加了税收遵从及管理成本。 

二、原因分析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涉税政策规定不具体。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但到目前为止,不管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还是相关的政策规定,都没有明确非居民企业该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包括应提交的资料),给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带来了不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民办学校出资人(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订。但相关的优惠政策至今仍为空白,而合作办学的性质、内容复杂多样,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无章可循,缺乏政策的规范和指引。

在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中包含了使用或有权使用设计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而国内法对于非居民企业从事设计是按照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同种行为,法律协定规定不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导致了部分税款流失。

(二)办学双方纳税意识淡薄。外方合作者利用政策的空档,在签订合作协议时,经常注明中国境内发生的有关税收由中方负担,而中方合作者由于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在发生国际税收时,不知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也不能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获取办学信息渠道狭窄,税源监管不到位。税收管理需要掌握多方面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数据来自各个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门。由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数据还没有实现共享,因此,目前税务机关获取的非居民企业涉税信息不多,还存在不全面、不准确和滞后等问题,给税务管理带来较大困难。

(四)外籍教师薪酬支付不规范。目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在对外支付相关费用时,往往是境外机构收入直接由境内合作方对外支付。这在税务证明出具时容易把关,而对于在境内支付给外籍教师的薪酬,往往疏于管理,并且两种支付方式容易给境外机构留下避税策划的空间,造成企业所得税的流失。

三、对策思考

(一)积极开展税收政策宣传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中外合作办学作为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特别是中方合作办学者对相关税收政策了解少,不能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是税收管理的一个难点。为此,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税收管理中,要更加注重政策的宣传辅导,以提高中方合作办学者依法履行国际税源扣缴义务、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意识,帮助中方合作办学者减少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在实际工作中,应采取召开税收座谈会、政策宣讲会、纳税辅导培训班等形式宣传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税收政策;公布税收网站网址和对外咨询电话,解答各院校在履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时遇到的问题;编印方便查阅的《中外合作办学税收政策服务指南》等指导性辅导材料,免费向纳税人发放,指引合作各方正确办理涉税事项,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健全完善中外合作办学的涉税法规和制度。要统筹处理好税收协定与国内法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处理好涉及中外合作办学各有关税种的相关政策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各有关税种的相关政策规定中,重点完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中外合作办学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税收征管办法、应税范围与内容、免税条件等。还要明确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如对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认定、境内外劳务的划分标准、所得收入的实现时间、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合理商业目的行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利润率核定、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征税范围和内容等。

(三)建立健全规范科学的监督管理体系。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征管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比较严重;二是执行标准不统一,在按提供劳务或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问题上比较混乱。这种局面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而且还会引起教育部门对税务机关的诸多误解。建议税务局成立专门的课题研究小组,研究当前中外合作办学中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尽快出台规范性的管理办法,全面加强税收征管。

1、着力抓好对合作办学单位税务登记工作,依法纳入监管。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单位,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由于合作办学的单位不仅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或其他附加税种。因此,在未对合作办学单位作办理工商登记要求的情况下,抓好对办学单位的税务登记工作是建立正常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前提。

2、突出抓好综合治税,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跟踪管理。通过报纸、电视、学校网站等新闻传媒实时关注合作办学进展情况,主动与工商、教委、外管局、国税、经贸委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获取对外签订合作项目等以及对外支付情况的外部信息。

3、不断强化纳税约谈,尤其突出对中方合作者的约谈管理。针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纳税意识薄弱,税收知识尤其是非居民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的情况,要重点加强对中方合作者的约谈。以外籍教师的税收管理为切入点,从收费方式、支付比例、支付方式以及外籍教师薪酬的支付等方面展开约谈,从中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实施相应的征管措施,确保应收尽收。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