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0-05-13
摘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2020-5-13

  税务之家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本法规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每日税讯精选林达:(一)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该项优惠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电影放映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单位才能享受,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能享受该优惠。
  3.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单位应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4.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单位应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公告发布前电影放映服务的增值税政策: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其中,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因此,电影放映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2.电影放映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电影放映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
  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适用征收率为3%。根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减按1%征收增值税。
  另外,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等文件规定,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即: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中,电影放映服务没有要求纳税人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也没有要求纳税人必须为单位。
  (三)公告发布后电影放映服务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符合前述四个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仍应按照6%税率计缴增值税或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同时符合前述四个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仍应按上述(二)项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每日税讯精选林达:1.对电影行业企业有要求,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如何进行判断,是否有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要求,公告规定的不明确,需要后续文件出台予以明确。
  2.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不能享受该政策。
  3.仅限于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每日税讯精选林达:1.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文件规定,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为3%。
  2.根据《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3.该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予以退还。

  每日税讯精选林达:由于公告发布时间在2020年5月13日,而公告规定执行期间起始时间为2010年1月1日。对于符合公告规定文件的电影放映服务纳税人在公告发布前因未享受免税而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该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而相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处理公告规定不明确,原则上也可以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附加税费或予以退还。对于符合公告规定文件的文化事业费缴纳义务人在公告发布前因未享受免税而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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