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货劳[2016]8号 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税局 天津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6-09-30
摘要: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税局 天津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货劳[2016]8号      2016-09-30

税务之家提示——
1.依据津财规[2021]15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订《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二十六条已修订,具体修订看正文。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十一条第一款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的规定”废止。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十条第二款“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持规定材料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规定废止。
5.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十七条“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6.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第十六条被地税公告2017年第5号废止。
7.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公告,本法规第十六条自2017年4月1日起废止。


各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国家金库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6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招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口径计算。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缴纳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第九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在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征收。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部分废止]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持规定材料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市地税局直属局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在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向滨海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的信息应及时传输给相关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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