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1-10-15
摘要:因车辆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而退保的,保险机构在按规定收回已退保保险单原件时,应当向投保人(纳税人,下同)提供该保险单的复印件,并加盖保险机构业务章,供投保人留作纳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2021年第2号    2021-10-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4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通过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车辆保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车险平台)实施征管信息联网、数据交换和业务处理。

  二、在本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

  三、保险机构的各分支机构均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网点。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确保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有关规定。

  四、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在业务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双方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车船税税款及时足额解缴。

  五、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在上海的分公司(不设分公司的为总公司)汇总每月已出具保单中代收的税款和滞纳金,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通过报税系统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同时,报送有关车辆明细信息数据,报送的相关信息应与车险平台的相关信息一致。

  六、对本市当年购置的新车辆按规定用于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保险机构在留存纳税人提供的符合免税条件的承诺书后,不代收车船税。

  七、对本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保险机构在核对车主提供的由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载有“农业户口”信息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不代收车船税。

  八、除国家规定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以及上述六、七项中规定的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情形外,对其他按本市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本市号牌车辆,保险机构应在核对车险平台上由本市税务机关提供的车船税纳税或免税申报数据后,按规定不代收车船税。

  九、对非本市号牌车辆,按规定不代收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在核对全国各地税务机关自征车船税信息库中的数据后,将车辆、车主信息及其纳税或免税等信息上传车险平台。

  十、已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当年度又办理交强险续保手续的,该保险单上所注缴纳税款所属期应与保险期间起始日期所载年度一致。

  十一、因车辆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而退保的,保险机构在按规定收回已退保保险单原件时,应当向投保人(纳税人,下同)提供该保险单的复印件,并加盖保险机构业务章,供投保人留作纳税证明。对电子保险单,保险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提供已退保保险电子批单。

  十二、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再开具完税凭证的,可在保险单填发月份的次月20日后,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原件或已退保保险批单原件、加盖保险机构业务章的原保险单复印件,也可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电子保险单或已退保保险电子批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凭证。

  自然人纳税人可到就近的税务机关办理。

  十三、保险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国家规定开展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手续费管理工作。

  十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0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主要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便利车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解缴手续,确保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征管工作规范顺利开展,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对《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号,以下简称《2011年第7号公告》)进行修订,制发本公告。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4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三、修订主要内容

  1.调整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期限

  《公告》将车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期限,从《2011年第7号公告》的“次月5个工作日内”调整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与江苏、浙江、安徽、宁波保持一致,从而实现长三角区域三省两市车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具体期限的统一。

  2.规范部分条款的表述

  根据机构调整、流程优化等实际情况,规范了部分条款的表述,《公告》明确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情形。

  四、《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通过车险平台实施征管信息联网、数据交换和业务处理,车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保险机构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情形,保险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展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及其手续费管理工作等问题。

  五、施行时间

  为了优化税收服务,尽快实现长三角区域车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具体期限的统一。《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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