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下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来源:黑龙江省税务局 作者:黑龙江省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22-08-31
摘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业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林下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第一部分 增值税

  (一)生产环节优惠政策

  1. 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 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

  3.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4. 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5.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6. 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流通环节优惠政策

  7.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8.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9.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三)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10.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11.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90%

  12.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13. 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14.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

  (一)农、林、牧、渔税收优惠

  15.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16.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17.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18.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19.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20.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1. 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2. 保险公司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23.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24.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纤维板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25.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6. 农村污水处理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7. 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四)高新技术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28.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9.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1.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32.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33.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六)公共基础设施税收优惠

  34.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35.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第三部分 个人所得税

  36.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7. 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部分 财产和行为税

  38.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部分 社会保险费

  (一)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39. 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

  40. 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优惠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41.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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